第A6版:正能量/拍案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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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6月1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返回首页
老人去世冒出两份遗嘱,巨额遗产怎么分
其中一份系伪造,法院判决当事人丧失遗产继承权

  老人去世后,出现了两份内容相互矛盾的遗嘱,持有遗嘱的一方是作为法定继承人的姐姐,另一方则是无血缘关系的四个“外人”,法院会如何作出裁判呢?近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的遗赠纠纷案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因司法鉴定老人姐姐提供的那份遗嘱系伪造,且转移巨额遗产,法院最终判决其丧失遗产继承权。

  

  通讯员 顾建兵 张怡茜

  现代快报+记者 严君臣

  老人去世后冒出两份遗嘱

  2021年7月,家住南通市崇川区的王斌去世。因为其妻子及女儿王玲已经去世,王斌的长姐王丽等五名兄弟姐妹成为他的法定继承人。

  王斌留下的遗产有两套房屋,其中一套王斌拥有50%份额,王丽拥有另外的50%份额,此外还有银行理财款若干。2022年,张林等非王家亲属四人以一份签署日期为2020年9月26日的王斌自书遗嘱为依据,将王丽兄弟姐妹五人诉至崇川法院,要求继承王斌的遗产。该遗嘱的内容为:王斌与王丽共有的房屋,王斌享有50%份额的产权由王家五名兄弟姐妹继承;银行理财款给张林等四人每人10万元,余下的钱以女儿王玲的名义上缴国库;另一套房屋由张林等四人共同共有。

  张林等人是何许人也?原来,王玲去世前,曾委托张林等四人照顾自己父亲,几人此后对老人进行了照料并获得了王斌自书遗嘱。

  该案审理过程中,王丽也提交了一份签署日期为2021年6月8日的王斌自书遗嘱,内容是:对于王斌与王丽共有的房屋,王斌享有50%份额的产权由王丽继承;另一套房屋由王家五名兄弟姐妹继承;银行理财款给王丽。

  这两份遗嘱内容相差很大,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对对方提供的那一份不认可。

  亲姐伪造遗嘱还转移存款

  经张林申请,崇川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两份遗嘱是否为同一人书写及王丽提供遗嘱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鉴定中心的意见为:两份遗嘱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王丽提供遗嘱中字迹的形成时间晚于2021年7月1日。

  此后,经王丽申请,崇川法院委托同一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林提供遗嘱的字迹与王斌本人书写的样本字迹进行比对鉴定。鉴定意见为:倾向性认为这份遗嘱除落款处签名字迹外,其他内容字迹与提供的字迹样本是同一人书写形成;这份遗嘱落款处的签名字迹与提供的字迹样本是同一人书写形成。

  王斌去世前,把银行卡密码及手机均交给王丽保管。在其去世后及一审诉讼期间,王丽多次操作手机从王斌名下的多张银行卡中转出款项,累计金额达63万余元。

  法院判决:亲姐丧失继承权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2020年9月,王斌立有自书遗嘱,该遗嘱无论是形式上还是实质上均符合法律规定,遗嘱有效。而2021年6月的那份“王斌自书遗嘱”,系王丽伪造,为无效遗嘱。王丽伪造遗嘱后毫无悔改表现,且转移王斌的巨额遗产,情节严重,丧失对王斌遗产的继承权,故其丧失继承的王斌遗产应由其他法定继承人王家剩余4位兄弟姐妹平均继承。

  据此,崇川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王斌、王丽共有房产归王家5名兄弟姐妹按份共有,其中王丽占有原来50%的份额,剩余四位兄弟姐妹各占12.5%的份额;另一套房产归张林等4人按份共有,各占25%的份额;王斌名下的资金由张林等4人各分得10万元;王丽将转移的63万余元退出,以王玲的名义上缴国库;王斌的其余银行理财款以王玲的名义上缴国库。

  王丽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文中涉案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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