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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6月1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返回首页
滥用“后悔权”,演出服用完就退
省消保委:无理由不等于无限制

  快报讯(通讯员 徐悦 记者 徐梦云)一年一度的“618”大促正在火热进行中,不少消费者便认准七日无理由退货薅羊毛,但无理由退货能等于七日免费试穿(用)吗?江苏省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无理由退货并不等于无限制,市场秩序和消费环境需要大家共同呵护。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广州一网店店主发视频表示,最近店里被退货的衣服都是“六一”国际儿童节的表演服,退回来的衣服都已经被穿过了,在打开包裹的一瞬间传来汗臭味,有的衣服上还有疑似口红印。无独有偶。近日,山西某大学搞活动,学生们在一家网店统一购买了一批表演服,令人没想到的是,活动举办完学生们就集体退货。于是店家把此事发到社交平台,质疑学校:“这就是你们教出来的当代大学生吗?”据悉,这20单退货,是相同款式的T恤,每件20.5元,总共400多元钱。

  针对这种滥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行为,江苏省消保委认为,由于线上购物过程中,消费者无法接触并体验产品实物,相关信息的获取多依赖于平台及商户提供的图片和文字,不可避免处于网络交易弱势地位。设立并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可以有效解决消费者在特定交易领域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意思表示真实性受影响问题,通过强化售后端“后悔权”倒逼经营者规范前端销售行为,减少交易风险。

  但是,“无理由”并不等于“无限制”。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与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正所谓,权利行使亦有合理边界。

  然而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的良好运作,除了依靠法律条文的强制性规定,更离不开交易双方的互信互惠:消费者基于对商家退货服务的信任,选择放心下单;商家基于对消费者购买动机的信任,提供退货服务。若消费者像上面两则新闻中所述,受利益驱使或贪小便宜心理影响恶意退货,将无理由退货这一倾斜性保护政策异化为免费租借、免费试用等纯粹的利己主义行为,不仅破坏了契约精神,损害了商家利益,亦会打破基于买卖信任关系而达成的平衡状态,增加社会信用成本,破坏公平正义的交易秩序和市场环境,甚至会动摇良法存活发展的基础,滋生“法律是保护受害者还是侵害者”的负面情绪。

  省消保委提醒

  勿轻小恶,以为无殃。江苏省消保委提醒,平台应兼顾买卖双方利益,在保障消费者权利的同时,也要守护商家权益,通过畅通商家申诉维权渠道、支持商家合理诉求、设置恶意退货黑名单等方式,助力构建良性互动、诚实守信的网络交易环境。相关部门应完善顶层制度设计,明确并细化恶意退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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