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下午,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小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米科技公司)控诉常州小米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米家居公司)和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涉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开庭审理。此案经合议庭评议后,将择期宣判。
原告小米科技公司2011年4月28日,在便携计算机、笔记本电脑、手提电话等商品上核准注册“小米”商标。该商标之后被认定为驰名商标。2012年3月26日,常州的王某在地板、水泥等商品上申请注册“小米之家”商标,2013年小米科技公司对该商标提出异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审查后认定异议不成立,并于2015年8月7日核准注册了“小米之家”商标,王某于是授权常州小米家居公司使用该商标。
原告认为被告王某及常州小米家居公司使用该注册商标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使用该“小米之家”商标。同时,小米科技公司称自己在销售手机、笔记本电脑的同时,也销售智能家居产品,被告常州小米家居公司销售木地板产品与原告产品具有关联,因此,原告认为被告将驰名商标“小米”用作企业名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所以请求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并变更该企业名称。
辩方律师辩护称:2012年3月26日,王某注册“小米之家”商标时,小米手机在全国手机市场的占有率不高、知名度不高,并未构成驰名商标。此外,被告人王某自2005年开始从事地板相关行业,在2012年注册“小米之家”商标后,也是作为地板水泥相关产品的商标使用,且只注册这一个商标并使用,不存在恶意抢注行为。而小米科技公司在地板水泥行业没有产品,在智能家居方面,小米科技公司的智能家居产品也是自2013年左右开始为大众所知晓。辩方律师认为,小米科技公司所注册的“小米”商标并非全类保护,保护范围仅限于小米科技公司所涉及生产销售的产业范围,“地板水泥”明显不属于这一范围。
控方律师则认为,2012年3月注册“小米之家”商标后,王某于2014年8月19日经市监局登记设立“常州小米家居有限公司”,并于2013年至2015年期间,在其店铺网站上设置了“小米之家直营店”的相关链接,有误导别人认为“常州小米家居公司”与小米科技公司存在关系的可能,因此存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嫌疑。
据记者了解,“常州小米家居有限公司”目前已更名为“常州米橙家居有限公司”,并处于存续状态。本案系常州首例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知识产权案件,被告申请注册“小米之家”商标时,原告权利商标“小米”是否已经达到驰名条件,以及被告注册使用“常州小米家居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是本案审理的关键内容。常法宣 陈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