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通讯员 法轩 记者 顾潇)电动三轮车、四轮车由于简单易操作,成为不少中老年人日常出行的代步工具,由此引发的交通安全问题也日益严峻。近日,扬州高邮的王某驾驶电动四轮车与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摩托车骑手受伤,最终赔偿近20万元。销售电动四轮车的商家因模糊车辆属性,以电动车名义进行销售,最终也被判承担了15%的赔偿责任。
2022年3月,扬州高邮的王某驾驶自己的电动四轮车在一个路口左转弯时,与一辆直行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摩托车骑手受伤,经鉴定伤者损伤程度属于“重伤二级”。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到现场勘查,并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四轮车上道路行驶,在路口左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需要承担主要责任,而摩托车骑手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经过调解,王某赔偿对方195000元。
王某为何不给电动四轮车上牌,而且还无证驾驶呢?原来,他对该车辆属于电动汽车的性质并不知情。据王某介绍,当时他购买这辆电动四轮车时,商家李某并没有告诉他是属于机动车范围的电动车,让他误以为驾驶的是非机动车。王某认为李某应该承担事故赔偿的主要责任,因此王某将电动四轮车销售部及经营者李某起诉到了法院。
法院受理该案后,法官翻阅了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内容,以及购车时发票所记载的货物名称,发现李某的确是以电动车的名义向王某进行销售,在销售过程中对车辆属性模糊界定,误导消费者将该电动车作为非机动车购买和使用。李某没有对消费者进行产品警示,在指示、说明和警示方面存在缺陷,使得肇事电动四轮车存在不合理危险,应认定为缺陷产品。
而基于该产品的缺陷因素,涉案电动四轮车未经登记、王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即驾车上路,未遵照机动车规定驾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同时法院考虑到涉案电动四轮车从外观能够肉眼判断有别于一般电动二轮自行车,王某作为驾驶人在购买车辆时应该最大程度关注车辆属性,王某没有尽到谨慎审查注意义务,也有放任疏忽的过错。综合上述因素,法院酌情认定电动车销售部承担15%的赔偿责任。
近日,高邮法院作出判决,电动车销售部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王某29250元。李某作为经营者,应对电动车销售部的上述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一审宣判后,双方都服从了判决。
警方提醒
据介绍,目前市面、路面上很多电动三、四轮车不能依法登记、注册机动车号牌,不能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去年扬州市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约两成跟驾乘电动三、四轮车有关。”扬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民警告诉记者,这些车的整体技术水平和安全性能较低,大部分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安全系数极低、车况差,存在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由于此类车辆安全技术标准低,无法办理牌证和投保,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往往无力赔偿,由此引发的赔偿纠纷屡见不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