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然而未成年人违规违法驾驶现象时有发生,甚至引发交通事故酿成悲剧。7月26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日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纠纷。
2021年8月22日凌晨3时左右,17岁的李某趁母亲刘某睡觉时,偷偷拿出车钥匙,并拍照向好朋友曹某、许某、付某炫耀。曹某、许某系未成年人,付某系成年人但未取得驾驶证。经几方商议,四人决定开车去吃夜宵。李某出门时吵醒了正在睡觉的刘某,刘某知道李某深夜外出,没多问就接着睡觉了。而李某偷偷开车出门接上几人去吃夜宵,后将车交付某驾驶,几人深夜兜风,行驶至某小区大门路段时与行人黄某发生碰撞。撞人后几人没报警,而是将伤者送至医院后,各自回家找父母商议。后黄某经抢救无效身亡。经交警部门认定,付某发生事故后未在现场标明位置,并自行离开医院,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无责任。
本案审理过程中,死者亲属认为,车辆虽系付某驾驶,但是李某本人将车辆交给未取得驾驶证的付某驾驶,李某的母亲刘某亦未妥善保管车钥匙,故均存在过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母亲刘某系案涉车辆的车主,车钥匙存放在自己家中,管理并无不当。但就李某而言,事故发生时其虽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但亦应有一定的辨别能力,应当知道驾驶车辆应当领取驾照。而其在母亲睡觉时将钥匙偷拿出去,交给没有驾照的付某驾驶,酿成事故后没有报警亦没有敦促对方报警,行为危险性极大。故李某将车辆借给付某驾驶的行为存在过错,亦与本起事故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该院酌情认定其承担25%的赔偿责任。
因李某未满十八周岁,其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如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但本案中,刘某作为李某的监护人,在明知未成年人李某晚上离家时,未询问其去处及出行方式,放任自流,亦未能证明其对李某进行了机动车安全驾驶相关的教育,导致李某安全意识淡薄,故不能减轻其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定由刘某承担25%的赔偿责任即190572.25元。
通讯员 李沅芹
现代快报+记者 严君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