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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7月1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返回首页
培训机构老师殴打12岁学员

  法院:赔礼道歉

  快报讯(通讯员 赵地 李函潞 记者 王晓宇)近日,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某学员在校外培训期间,因与同学发生争执,被培训老师体罚,家长一怒之下将老师和教育机构一同告上法庭,法院最终判决校外培训机构与老师向当事学员进行书面赔礼道歉。

  12岁的小军(化名)是连云区某校外培训机构学员,每学期学费3000元。一天下午,小军在培训机构食堂与同学发生争执,被培训机构老师张某严厉制止并要求他回到教室。小军回到教室座位后,张某在没有了解清楚事情缘由的情况下,径直走到小军身旁,使用手中戒尺抽打其背部一下并用力推了一把小军的头部。

  当晚回家后,小军将被老师殴打的事情告诉母亲王某。次日,王某来到培训机构了解情况并查看教室内的监控视频,对儿子遭到殴打的事情气愤不已,当即提出退还学费和赔偿损失的要求。培训机构将小军未上课程的1000元学费退还,但不同意做出其他赔偿,双方就赔偿损失等事宜进行多次协商仍未达成一致。

  其间,王某就此事向公安机关报案。警方查明事实,认定张某因小军不服从管理,用尺子对小军背部进行殴打,致使小军背部受伤,对张某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王某投诉至连云区教育局,教育局调查后认定,该培训班工作人员存在体罚学生行为,且从事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未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责令该机构整改。

  事后,王某夫妇代小军向连云区人民法院提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之诉,要求判令该教育机构及张某共同返还剩余学费1800余元,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0元、律师费2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被告教育机构已将小军未实际消费的学费、餐费退还完毕,现原告要求退还已经实际消费的学费和餐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告在侵权纠纷中主张律师费损失没有法律依据;原告未举证证实确因侵权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后果,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对于原告主张二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被告张某在发现原告与其他同学发生争执后,未对其进行教育,而随手用戒尺抽打、用手推搡原告,超出正常管教方式,已对原告身心健康造成一定伤害,应对原告身心所受伤害承担民事责任。因张某的侵权行为发生在履职过程中,且被告培训机构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工作人员在教室内的不当教育管理行为,对小军伤害亦负有过错。

  综合案件具体情节、被告的行为方式、造成的影响和后果,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小军本人书面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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