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通讯员 钱德明 记者 严君臣)6个月试用期满了之后,没能通过转正考核,公司又延长了3个月试用期,员工最后转正。后来员工离职,向公司索要违法延长试用期的赔偿金。但公司认为,本是出于好意,想给员工一次转正机会。6月20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如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对这起劳资纠纷案进行调解。
据介绍,2021年7月1日,李某通过招聘入职如东某机械有限公司。次日,公司与之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2022年1月1日,公司对李某进行了试用期转正考核,他没能通过,公司作出延长试用期3个月的决定。在延长期间,公司仍按试用期待遇标准支付李某工资。4月,李某通过公司试用期考核,顺利转正。
6月10日,李某因个人原因提交“辞职报告”,并要求公司支付违法延长试用期的赔偿金。总经理马某一口回绝:“不能及时转正,是因为考核不合格,顺延试用期名正言顺。” 李某讨要无果,便申请仲裁。
受理此案的仲裁员董小莉请双方当事人到仲裁院调解室。董小莉先向总经理马某进一步核实情况,当事实得到确认后,调解重点围绕“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可以延长试用期吗,超出法律规定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吗”这两个问题展开。
董小莉表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关于试用期的规定,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据上述规定,公司与李某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并明确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已达到上限。公司以李某未通过试用期考核为由延长试用期,其做法已违反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公司更应按照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支付赔偿金。
“职工进公司,都约定试用期,经考核不合格的顺延试用期,我们一直都是这样做的。这些话在签订合同时公司就讲明了,李某当时也未提出异议。”马经理提出申辩,对调解结果表示不服。
“公司的指导思想是对的,但确实违法,以后绝对不允许这样操作。”董小莉说。最后,马经理表示,及时支付赔偿款。双方在调解书上签字,这起案件终于尘埃落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