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家企业因互相不信任,结果一个要求对方先交货再付钱,另一个坚持先支付货款再发货,结果闹到了法院。
去年3月,原、被告签订了《产品外加工合同》,约定一个月内将货物全部交付。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交付剩余货物,被告认为原告应先行支付货款,因为达不成共识,原告致函被告要求解除合同,被告生产完毕的货物无法处置,双方都产生了经济损失。
案件审理过程中,泰州泰兴市人民法院承办法官认为调解结案会更有利于双方矛盾化解及企业的长期发展。最终,法官多次组织进行调解,为双方重新建立起信任,双方当事人“各退一步”,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尚未交付的货物不再向原告交付,自行处理,并返还原告货款两万余元。
缪颖 叶秋云 毛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