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新能源汽车,朱鹏向供电企业申请安装充电桩时,被告知要小区物业的证明,朱鹏向物业公司提出申请,物业公司却拒绝盖章。经相关部门调解后问题仍未解决,朱鹏于是诉至法院。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判决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出具同意朱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柴军虎
2020年8月,朱鹏购买了新能源汽车。在向供电企业申请在其租赁停车位安装充电桩时,被告知申请材料中应当包含小区物业同意业主在停车位安装充电桩的证明。
朱鹏请小区物业公司在《车位及允许施工证明》上盖章,物业公司不同意。业委会、社区和信访部门进行了调解,但问题仍未解决,朱鹏便诉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协助其办理新能源车充电桩的相关安装手续。
朱鹏称,物业服务企业有义务协助办理新能源车充电桩的安装相关手续,物业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协助义务。
对此,物业公司辩称,朱鹏的长租车位属于开发商所有,在租赁车位上添加附属设施需得到开发商同意。由物业公司指定专人配合勘察现场和现场施工、配合办理用电变更义务超出了车位租赁合同的原有内容,不属于既有的物业服务范围。并且,充电桩的布线、走线需要占用车库的空间,会侵占其他车位的专有部分。物业公司不具备专业知识无法进行现场核准,故不能在《车位及允许施工证明》上加盖公章。
法院经审理认为,新能源汽车对于促进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意义重大,国家支持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并出台相应通知、意见要求物业公司予以协助、配合,物业公司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结合诚实信用原则,并遵照部门规章、行政规章的规定履行物业服务义务,提供便利。
本案中,物业公司与开发商签订的《地下车库租赁经营协议》中虽约定原状返还,但亦约定开发商同意按照地下车库届时现状返还的除外,且开发商也未就安装充电桩明确提出反对意见。充电桩安装时的布线、走线属于对共有部分的合理使用。供电企业现场勘查确认符合安装条件,业主自愿就充电桩及其附属设施投保财产保险,物业公司不应以存在安全隐患为由拒绝提供便利。物业公司不应滥用其管理权损害业主的合法权益,阻碍新能源汽车及配套设施的合理使用和推广。
综上,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判决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出具同意朱鹏在其租用的停车位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及附属设施的证明。
朱鹏与物业公司均未提起上诉,物业公司已履行相应义务。
(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