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销售合同纠纷,周先生心生不满,便在短视频平台上发布黄先生所在公司是“骗子”“团伙诈骗”等不当言论。于是黄先生将周先生告上了法院,要求立即停止侵权,并在短视频平台用户首页公开道歉,同时支付精神损失费。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支持了黄先生的讼诉请求。
通讯员 蔡磊 王建勋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柴军虎
2020年3月,黄先生在某短视频账号中的多名好友收到了某用户发送的视频,内容宣称:“曝光诈骗公司,昆山某达公司、昆山市某精密模具厂,希望看的朋友以后绕道而行,避免上当受骗。”并在该页面和网友的对话中作出如下陈述,“他诈骗我钱”。视频在黄先生的朋友圈中迅速传播开来,给黄先生及其工作的企业造成了不小困扰。
事后,黄先生发现发布视频的是周先生,2017年两人因销售合同纠纷在某法院打了一场官司。
为澄清事实,黄先生将视频发布人周先生、某短视频手机客户端的经营者北京某科技公司告到了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在“某短视频”用户首页位置公开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同时支付原告因维权而支付的费用702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
周先生在法庭上表示,他并没有对黄先生进行人身攻击,也没有在网络上故意毁坏其名誉。黄先生和自己供职的两家公司因合同纠纷,在其他法院进行诉讼,至今尚未审结,是否存在虚假陈述,还有待法院进一步的审理,“因此,(说)谁讲了假话,毁坏了谁的名誉,显然为时过早。”
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则认为,公司作为网络平台提供者,提供的是存储空间服务,涉案视频由第三方用户上传发布,公司在平台中已进行了事前提示预防侵权,并设置了便捷畅通的投诉通道,履行了法定的注意义务和管理责任。公司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涉案视频侵权,所以不存在过错。
法院审理后认为,北京某科技公司经营的某短视频系公共平台,任何个人均可以通过该平台读取相关信息,故在该平台上面发布的信息均可能给相关当事人造成一定影响。
被告周先生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凭借个人的主观判断在公共平台上发布有关黄先生的不当言论,给黄先生的声誉造成一定影响,理应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北京某科技公司作为短视频平台的经营者,并未和周先生共同侵权,且在用户发布信息前履行了提示义务、在收到黄先生的侵权诉讼后履行了及时删除义务,故该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协助周先生履行道歉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周先生停止在某短视频平台上发布涉及黄先生的不当言论,在某短视频平台上以公告的形式对黄先生进行书面赔礼道歉,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公告时间不少于7天,北京某科技公司因协助周先生履行上述行为。同时,判决周先生支付黄先生为维权而支出的律师费3500元、公证费2020元,赔偿黄先生精神损失费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