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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1月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返回首页
常州首例
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实施,当日上午,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公益诉讼起诉人常州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田某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一案。

  2020年4月,田某在某网站发布虚假兼职信息,吸引有兼职意向的求职者向其邮箱投递个人简历,个人简历中包含了姓名、电话号码、年龄、性别、所在地区等信息。田某收到个人简历后,明知案外人系用于非法用途,为谋取经济利益,向案外人出售个人信息25000余条,非法获利9000余元。案外人将购买的个人信息用于实施诈骗等犯罪活动。田某的行为使不特定多数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安全长期处于潜在的风险之中,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公益诉讼起诉人据此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田某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市中院经审理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该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权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市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

  田某收集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不具备正当性、合法性,并以牟利为目的进行非法买卖,其非法收集、买卖的个人信息数量较大,涉及面广,给不特定自然人的人身、财产权利造成损害。遂判决被告田某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赔偿9000余元,款项由个人信息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中共常州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开设的专项资金账户进行管理。常法宣 刘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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