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通讯员 王会收 李梦瑶 记者 张晓培) 徐州男子刘某因别人需要帮助,热心地操作吊车去帮忙,结果吊车翻倒砸塌周边的村民房屋及电线杆。近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判令被帮助人承担帮工人各项损失共计1万元。
男子王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时,车辆突发故障在路边抛锚。一筹莫展之际,恰巧看见一辆吊车在附近施工,王某便向吊车车主刘某求助,一向乐于助人的刘某便爽快答应帮忙。岂料刘某在操作时忘记放下撑柱,吊车在尚未接触到王某车辆前翻倒,砸塌了周边的村民房屋及电线杆。
事后,吊车车主刘某自行赔付了吊车维修费、电线杆修复费及村民房屋损失费等共计5万元。后来,刘某认为,自己是因为帮助王某才导致事故的发生,属于义务帮工,不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多次协商未果后,刘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给付其垫付的维修费5万元。
铜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刘某在帮助操作吊车时发生意外,导致车辆及周围财物损毁,应对翻车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虽然吊车翻车时,尚未接触到被告车辆,但刘某调转车辆是为了帮助王某,这种乐于助人的行为是值得肯定的。根据民事审判中的公平原则以及社会的公序良俗,考虑到刘某的实际损失,铜山法院酌定被帮助人王某补偿刘某各项损失共计1万元。王某不服,上诉至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据本案主审法官王会收介绍,民法典对“见义勇为”有明确规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一百八十四条也明确,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虽然义务帮工导致财产损害赔偿的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帮工人的帮工活动因被帮工人要求而发生,因帮工活动导致财产损害的,也应遵循公平原则,比照无偿帮工人身损害赔偿规定,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