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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8月2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3 上一篇 >>返回首页
新安全生产法下月起实施
违法行为最高可罚款1亿元

  202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9月1日,新安全生产法将正式施行。与修改前相比,新安全生产法增加了5条,修改、新增的条款是原条文的一半左右。值得注意的是,新安全生产法大幅提高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最高可处1亿元罚款。昨天,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该法规实施的相关情况。

  

  通讯员 省应萱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江楠

  违法行为罚款限额,平均提高至原来的2倍以上

  现代快报记者获悉,这次对安全生产法的修改,大幅提高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一方面 , 普遍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罚款的上、下限数额,平均提高至原来的2倍以上。特别是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按照事故等级,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最高可处2000万元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最高可处1亿元罚款。对于拒不执行责令改正指令且受到罚款处罚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增了“按日计罚”措施。

  另一方面加重了对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和惩戒。新安全生产法在多个地方增加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对情节严重的同时给予一定期限甚至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同时,进一步严格生产经营单位关闭措施。对于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多次受到行政处罚、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因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拒不执行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等严重违法情形的生产经营单位,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此外,针对突出问题、生产经营者的失信行为,新安全生产法都相应的提高了惩罚力度。值得注意的是,衔接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危险作业罪,新安全生产法还增加了相关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形。同时还明确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公益诉讼。

  构建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除了加大惩罚力度,新安全生产法还进一步压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对多个层面进行了强化。

  一方面,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扩展为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同时,进一步强化了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管理,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公开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

  另一方面,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保留原条文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基础上,对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增了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强制规定。

  新安全生产法还进一步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总体要求,要求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首次将“双重预防机制”纳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范围,作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之一,并设置了相应的处罚条款,充分体现了对风险防控的重视,将有力地推动安全生产工作从管隐患向管风险迈进。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总工程师、新闻发言人苏斌表示,江苏省在去年底就出台了《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省政府令第140号),并于2021年2月1日实施。目前,省内25万家企业完成风险报告,共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36万条。

  省应急厅力争年底前完成省条例的修订工作

  为了保证新安全生产法的有效实施,近期,江苏省应急厅将正式启动省条例的修订工作,组织草拟省条例修订草案,力争在2021年年底前完成。同时加强与立法机关的沟通配合,按照省政府和省人大的立法计划安排,推动完成省条例的修订工作。

  此外,江苏省应急厅还将根据新安全生产法,持续强化行政执法工作。省应急管理厅政策法规处相关负责人表示,新安全生产法明显加大了违法行为惩处力度,大幅提高了企业违法成本,就是要倒逼那些心存侥幸的企业,回归到依法生产、依法经营的正确轨道上来。据统计,2021年以来,全省应急管理系统已经检查企业4.38万家,立案处罚1.99万件。在此基础上,全省应急管理系统将持续保持执法高压态势,持续加大处罚力度。同时,充分发挥刑法威慑作用,不断加大曝光通报力度,强力推动新安全生产法的落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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