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不是目的,但处罚一定要罚出效果,才有价值。这是倒逼生产者把安全视为命脉的必有之举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获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将于9月1日起施行。新法的罚则明显加码,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例如,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新设按日连续处罚制度。事故罚款由现行规定的20万元至2000万元,提高到30万元至1亿元;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事故罚款数额由年收入的30%至80%,提高至40%至100%。可见,不仅“起步价”明显涨了,罚款带来的“痛苦指数”也大幅提高(详见今日快报A8版)。
提高处罚力度,是与时俱进的需要。现行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制定,2009年和2014年进行过两次修改,今年是第三次修改。在长期积累的传统隐患还没有完全消除,新的风险又不断涌现的大背景下,法律唯有让牙齿更锋利,规定更有针对性,才能遏制住一颗“铤而走险”的心。
打破罚款固有的“天花板”,将罚款金额提高到以亿元为单位,是提升法律震慑力的需要。过往,安全生产领域频现事故,而在事后的处罚上,由于罚款金额有限,明显缺乏力度,甚至给人“罚酒三杯”的感觉。这种情况,很难让相关单位或部门被“打疼”,很不利于其吸取教训。
遏制安全生产领域事故多发情形,源头治理非常重要,但事后惩处也很关键。不仅要让惩罚更具力度和锐度,还要更为严肃、及时、到位。何以体现?提高罚款上限,就是重要一条。唯有上限提高了,违规违法成本才能进一步提高,乃至直接影响企业发展和主要负责人的收入状况,单位和主要负责人才不敢轻视。
处罚不是目的,但处罚一定要罚出效果,才有价值。这是倒逼生产者把安全视为命脉的必有之举。很多情况下,出现生产事故的内在原因,还是个别企业和主要负责人轻视“安全”二字,忽视了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而如果事后处罚比较“温柔”的话,又怎能促使其长记性?
应该肯定的是,安全生产法不断修改、不断加码处罚,作用明显。据统计,2002年我国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约为14万人,到2020年下降到2.71万人,下降了81%;重特大事故从2001年的140起,下降到2020年的16起,降幅达到89%。
但正如应急管理部所指出的,安全生产工作仍处于爬坡期、过坎期,这意味着在立法层面、执法层面还有发力之需。在这个过程中,让安全生产违法者付出沉重代价,甚至“倾家荡产”,当为始终秉持的要则。
现代快报评论员 戴之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