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阳交警云岩分局通报一起行人横穿马路交通事故案件,行人被定全责。在我眼中,行人横穿马路致车祸负全责个案,似乎不该成为新闻。
就事论事看,本案是再正常不过的依法办案。据报道,4月20日15时03分,62岁的谭某某在跑步横穿道路时,与刘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碰撞,谭全身多处骨折,腰椎受伤,刘某轿车受损。交警通过充分调查,依法认定当事人谭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刘某某无责任。本来,谭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规定,被定负全责法所当然,不值置喙。
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已是施行17年的老法,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势中,行人违法横穿马路致车祸负全责,其实既非孤例,也早有先例,似乎也构不成“人咬狗”新闻。
本案之所以成为新闻,恐怕与当下个别地方个别部门执法理念偏颇不无关系。2015年,某地一男子在火车站前横穿马路时被一轿车撞倒,当场不省人事,幸亏被路过市民及时报警救起。报道见报后,在当地引发“又见‘横穿马路’惹祸,谁该担责”大讨论。超九成网友为机动车司机“喊冤”,几乎一边倒支持“行人没有走人行道,理应受到惩罚”。而相关执法人员却表示,鉴于行人在道路上的弱势地位,发生事故后机动车司机都要承担大小不等的赔偿责任。可见,就现代法治思维而言,“广大网友已经过了河,有人还在摸石头”。现实尴尬在于,相关部门愈是对横穿马路事故讲“人性化”手下留情,就愈会反向纵容亦步亦趋者愈加有恃无恐,进而导致类似事故重复上演。事实亦然,近年多地行人横穿马路致车祸事件并不鲜见。
其实,行人横穿马路致车祸负全责,才是最大的人性化执法。因为,最大限度减少和遏制类似违法行为,不仅是对当事人个人生命安全的保护,更是对公共道路交通秩序的敬畏和对全体道路通行者生命安全的保护。本案成为新闻昭示人们:强化交法普法宣传、提升执法理性、加大执法力度,仍然任重道远。
扬州 陈庆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