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赵建阳作关于《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有不少新变化,比如,实施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制管理;经信用修复后,信用“污点”不会跟随一辈子。另外,二次审议稿强调对信用主体权益的保护,非法买卖、窃取信用信息等五类行为被明文禁止。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鹿伟 徐红艳
新变化
失信行为认定应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
生活里哪些行为构成失信?赵建阳说,在条例草案一审时,有委员提出,现在各地比较集中的一个问题就是信用泛化、扩大化问题。比如,一些地方出台了将横穿马路、不文明养大型犬等行为列入失信行为的规定,“这就说明更加需要对‘社会信用’法律概念的界定要精准,不能将违法简单等同于失信”。
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在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对各类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进行修改完善。比如,失信行为除了剽窃学术成果、骗保等,拟增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职业资格、职称和职务职级的”“在国家考试中作弊的”等行为。同时,还强调认定失信行为应当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
条例草案特别强调,对将信用主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要进行严格的程序限制,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二次审议稿还拟新增规定,对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失信行为,受不可抗力影响导致的失信行为,以及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失信行为,应当宽容、审慎进行认定、记录。
突出对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明确禁止五类行为
二次审议稿还有一个重要变化:突出对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拟规定,处理信用信息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信用主体的约定,并列举了“非法买卖、窃取信用信息”“未经授权、强制授权或者一次性授权终身采集、使用自然人的信用信息”“非法提供、披露、使用信用信息”等五类禁止性行为。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处理信用信息,如发生所列禁止行为,法律责任一章明确了责罚标准。
对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的另一个层面,是规范信用异议处理。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在草案规定的公共信用信息异议处理的基础上,拟增加对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市场信用信息的异议处理规定。
失信惩戒清单制管理,信用“污点”不会跟一辈子
去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其中要求依法依规确定失信惩戒措施,对失信主体采取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惩戒措施,必须基于具体的失信行为事实,直接援引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并实行清单制管理。
对照落实文件精神,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对相应内容做了修改。比如,拟明确惩戒措施实行清单制管理。失信惩戒按照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执行,省、设区的市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编制适用于本地区的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并明确了编制补充清单的程序和要求。
失信惩戒应当有期限规定。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拟增加规定,失信信息公示期限届满,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行业领域信用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撤销公示;保存期限届满,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信用服务机构等单位不得继续提供公开、查询等开放服务。
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还完善了信用修复规定,拟明确“信用修复后,失信信息终止共享、公开,或者按照规定进行标注、屏蔽或者删除”,增加规定鼓励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建立健全市场信用信息修复机制”“开展信用修复活动”。
下一步
社会信用立法事关重大,条例草案还将进行三审
2020年7月,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对《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初次审议。会后,法工委书面征求部分省人大代表、立法咨询专家的意见,在江苏人大网上公布草案征求社会意见。
赵建阳说,因国家即将出台社会信用建设相关重要文件,经主任会议同意,暂停调研修改工作。2020年12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后,对照落实文件精神,又对草案作了多次修改。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曲福田率队赴苏州调研,听取相关部门、司法机关、企业、信用服务机构及部分人大代表、专家学者的意见。3月4日召开两场座谈会,分别听取省有关部门、部分设区的市发改委、信用服务机构和专家的意见。3月11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进行统一审议。
考虑到社会信用立法事关重大,有些问题把握不准,还需要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对社会信用条例草案实行三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