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国家卫健委官网发布《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所有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活动均应当接受伦理审查。开展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和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机构(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采供血机构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机构是伦理审查工作的管理责任主体,应当设立伦理审查委员会。
机构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委员应当从生命科学、医学、生命伦理学、法学等领域的专家和非本机构的社会人士中遴选产生,人数不得少于7人,并且应当有不同性别的委员,少数民族地区应当考虑少数民族委员。机构伦理审查委员会委员任期3年,可以连任。
伦理审查委员会对受理的申报项目应当在30天内开展伦理审查,提供审查意见;情况紧急的,应当及时开展伦理审查,提供审查意见。对已批准的研究项目进行定期跟踪审查,受理受试者的投诉并协调处理,确保项目研究不会将受试者置于不合理的风险之中。
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伦理指导原则。尊重和保障受试者的知情权和参加研究的自主决定权。
据北京头条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