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某到4S店买车,销售人员称是高配版,价格是18万余元。收到发票后,戴某发现开票价竟是9.8万余元。认为商家存在欺诈,戴某起诉到法院。“3·15”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常州市中级法院发布了该起典型案例。
2018年4月,戴某到某4S店处购买汽车,看中某品牌某款汽车。销售员称其看中的车为高配版,经协商车价为181000元(含购置、保险税)。
次日,戴某在该4S店刷卡支付车款后提车回家。2018年5月24日,戴某收到购车发票,发现购买的车辆开票价为98800元,购车类型为低配版。付了18万多元,发票上却只有9.8万多元。戴某认为该4S店将低配车当高配车卖,涉嫌欺诈,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该4S店退还车款并予以三倍赔偿。
后据了解,戴某在买车付款时,销售人员让其刷卡的POS机,上面账号是第三方公司。因此,戴某在不知情的情况,其实是将18万多元全部打给了第三方公司。第三方公司在收到18万多元后,将9.8万余元再打给4S店。
法院审理后认为,4S店宣传销售的是高配版车,收受的价款也是该车型的价款,但是实际交付的车辆却是低配版,由于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经营者故意利用两款配置的汽车在名称上的细小差异,实际实施了欺诈行为,也存在欺诈消费者的故意,且作为一般的消费者无法从车辆的外观识别出不同配置的车辆,本案的消费者不存在知假买假的行为,故支持戴某主张的退还车款并予以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常法宣 刘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