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上买了一件T恤后,消费者顾某发现衣服上的吊牌价竟然比自己购买的价格还低。为此,顾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商家退一赔三。“3·15”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常州市中级法院发布了该起典型案例。
常法宣 刘国庆
2020年3月15日,顾某在某网店购买了一款零售价显示为1090元的橙色T恤。这件T恤的页面价格为763 元,顾某使用了50元优惠减价券后,最终以713元购买了该T恤。后商家予以运输发货,货物于2020年3月17日18:34被签收。
2020年3月17日,顾某在购物网站聊天平台与店员进行沟通,反映了收到货物吊牌价为436元、与实际购买价不一致的情况。
因多次交涉未果,顾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商家退一赔三。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网店页面上1090元的划线价格并非原价,但商家并未否认此为吊牌价。顾某除了对该商品的品牌、性能、参数、外观等因素进行权衡外,基于对商家所称的优惠价格幅度和价格保障的信任,其最终以713元的价格完成购买行为。
但当顾某实际收到商品后,发现吊牌价竟然显示为436元,不仅远远低于划线价,甚至还低于购买价,故可认定商家在同一交易场所,对同一商品同时使用两种吊牌价,存在故意抬高商品价格,再通过减价促销的虚构行为,导致顾某陷入错误认识而达成交易。
此外,对比商家在诉讼中提供的吊牌与顾某收到的上衣吊牌,除了价格不同外,字体及其大小、色差、行间距等均存在明显差异。对于商家上诉提出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顾某作为普通消费者,已经提供了聊天记录、购买清单、物流收货记录等证明其收货事实。
庭审中,商家还提出,顾某收到的衣服上的吊牌是否被更换,因此要求顾某提供收到快递时拆包装的全过程视频做为证据,否则不予认可吊牌的真实性。对此,法院认为,商家的这个“应当就拆包全程视频或委托公证”的要求,并不符合普通消费者的行为模式。鉴于商家在顾某提交初步证据后,未能提供反驳证据以证明货物并非其销售和寄发,故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遂判决支持顾某要求商家退一赔三之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