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案”的判罚,显示了法律的刚性和威严,显示了对高空抛物犯罪的零容忍。这是对高空抛物“爱好者”的严正警告,是对城市乱象治理的有力呼应
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高空抛物罪等罪名。当天,常州市溧阳法院审理并当庭宣判首例高空抛物案件,徐某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现代快报报道的这一案例,昨天成为网络热点。“高空抛物罪全国首案”是此案例显著标签。
2020年5月,在溧阳,徐某与人吵嘴,一言不和就往楼下扔菜刀,一扔就是两把。幸好两次都没砸到人,这是拿路人的生命安全赌概率?
其实此前,各地也都有“首例”出来,例如2020年2月有报道,一男子因高空抛物被刑拘,系齐齐哈尔首例!当月,山东济宁也出现因高空抛物被刑拘首案。
此外,同样是2月,上海一小区,因11楼高空抛物,六旬大妈被刑拘!
在增加“高空抛物罪”之前,高空抛物者多被指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了专门的罪名,就能更为精准地定罪,让那些因为高空抛物而制造危险局面和严重后果的人“罪有应得”,凸显罪刑相适应原则。这对于震慑高空抛物者、遏制高空抛物乱象大有裨益。
高空抛物一向有“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之称。一是,这类现象屡禁不止,威胁到群众生命安全。高空抛物致人死伤的事件并不鲜见;二是,长期以来,对于高空抛物的惩治力度明显不足。有些时候,即使高空抛物行为令人后怕,但因没有造成伤害性事件,就会“大事化小”。或者以做做思想工作而了结。这和认识不到位、法律条文不健全都有关系;三是取证难、抓到“罪魁祸首”难。2017年,安徽芜湖一小区突发高空抛物致人死亡事件,因找不到高空抛物的人,家属只好把整栋楼业主告上法庭。这类“连坐”频频发生,折射出公众的无奈与愤懑。
“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不能一直悬着,当有破解的决心。
从技术上加强取证和监督,并实现政府和社会“共治”,是既有方向。上海的那名六旬大妈就是被小区几个月前新装的摄像头“锁定”的。
而在立法层面,以法治精神关切和消解民间痛点、难点,成为不容延宕之事体。
“全国首案”的判罚,显示了法律的刚性和威严,显示了对高空抛物犯罪的零容忍。这是对高空抛物“爱好者”的严正警告,是对城市乱象治理的有力呼应。
现代快报评论员 戴之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