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日,常州市金坛区法院判决了一起乘客抢控驾驶操纵装置的妨害安全驾驶罪案件,周某被一审判刑6个月。
2020年5月22日上午,52岁的周某从常州乘坐大客车。经停常州市金坛区下新河时,周某因下车地点及车费问题与该车驾驶员陆某发生争执。争执中,周某按车辆控制台上的按钮、扭转点火锁钥匙,导致车辆失去动力。陆某控制好车辆减速滑行至前方路边迫停。
金坛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某抢控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操作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依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及相关法律规定,以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周某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妨害安全驾驶罪等罪名。《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顾三味 陈为民 刘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