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戒所包裹的只能是爱和温暖。让惩戒回到正轨,发挥应有作用,很重要、很迫切
日前,教育部印发《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规则》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教育惩戒做出规定,明确:学校可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惩戒学生。“必要情况”包括: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与此同时,这一“规则”强调,教育惩戒与体罚和变相体罚是不同性质的行为,专门对禁止实施的七类不当教育行为作了明确和细化(详见今日快报A13版)。这样的均衡施策、权威指引,有助于防止落实层面的走偏。
据报道,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在回答媒体记者提问时这样表述:让教育惩戒有尺度、有温度。这两个“度”堪称原则性要求,体现了对教育惩戒的正确认识和理性要求。现实中,学校能不能对学生进行教育惩戒、教育惩戒与体罚的界限在何处,成为困扰很多教育工作者的问题。面对教学过程中学生出现的问题,例如扰乱秩序、行为失范,一些学校往往“弹性”处理,要么过激管理,采取体罚手段,要么“无为”式处理,不管不问。这两种态度和做法都要不得。
教书育人的一个重要目的,是引导学生规范言行。如果学生犯错,学校不敢管、不会管、管不住,那就不可能把这类学生教育培养好,这无疑是教育失职。应该看到,从一个极端到另一个极端,都是对学生的不负责任。“学生20年后街头掌掴老师”事件、老好人式的教育手段导致学风和校风不正的现象,都是明证。因此,对于“坏孩子”,必须管;对于坏风气,必须遏制,但管的时候、遏制的时候,一定要厘清相关界限、掌握底线。不能随意,不能任性。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把教育惩戒纳入法治轨道,更好地立德树人,堪称当务之急。长期以来,在学校教学领域,存在着“老师打骂学生是为学生好”,再正常不过的意识。“学生20年后街头掌掴老师”,就是对当年被老师打骂的报复。一些地方发生的学生遭教师体罚后跳楼的事件。体罚导致师生成仇、悲剧发生,令人忧心忡忡、扼腕不已。这类事件背后浮现的育人误区,不能不发力消除。
正因如此,前述“规则”推出“七禁”内容,对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言行侮辱贬损等情形予以重点关注,很有必要。依据法治思维,划红线、明底线,让教育惩戒与体罚或变相体罚泾渭分明,这是规范之举、纠错之举。
惩戒不是教育的最终目的,育人当以育心为上。惩戒所包裹的只能是爱和温暖。让惩戒回到正轨,发挥应有作用,很重要、很迫切。
现代快报评论员 戴之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