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田在某App上,花了近3万元购买了一双心仪的篮球鞋。收到鞋后,小田发现该鞋与想象中的完全不同,认为存在较大瑕疵,于是联系客服要求无理由退货退款。客服称鞋“属于出厂正常瑕疵范围”“不支持退货”,多次协商无果后,小田将某App的运营企业告到了法院,要求退货并退还购买此鞋的全部货款。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苏州昆山法院审理了此案。
蔡磊 柴军虎
近3万元买的鞋想退货
2018年9月10日,小田在某App上看中了一双心仪已久的篮球鞋,因为该篮球鞋在市场上非常火爆,具有一定的收藏价值,他花费了近3万元购买此鞋。
第二天小田就收到了篮球鞋,但在他仔细查看后,发现该鞋与想象中的不同,认为存在较大瑕疵,于是联系了客服,要求无理由退货退款。
可平台客服声称这双鞋“属于出厂正常瑕疵范围”“不支持退货”,多次协商无果后,小田将该App的运营企业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告到了法院。
昆山法院一审判平台七日内退款
在昆山法院一审时,某App运营企业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并未到庭应诉。
承办法官介绍,小田通过网络平台与某App运营企业订立了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除部分特殊商品外,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小田的退货申请在七天之内,且篮球鞋并不属于不宜退货的商品,也无证据证明在购买时双方确认不能退货。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篮球鞋保存完好,某App平台不同意退货,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符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因此,法院一审判决某App运营企业收到小田退回商品后,七日内返还小田所有购鞋款。
某App运营企业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苏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在上诉状中,该公司表示运营的某App是用户个人闲置物品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查验收取相应服务费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并非涉案商品的销售者,双方之间并不成立买卖合同关系。
苏州中院二审认为,小田是通过该公司开发的某 APP 交易平台购买的商品,在进行交易时,小田将约定的货款支付至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该公司则在查验、鉴别商品的质量后,通过物流平台向小田发货。
因双方交易过程中,该公司并未将商品的真实性向小田进行信息披露,双方协商退货时,也是由该公司的工作人员直接和小田沟通,并独立作出相关的处理决定,因此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事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上诉人主张的并非涉案商品的销售者,并无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法院依法不予采信。最终二审判决,驳回某 App 运营企业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