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南京眼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内容检索:
 
  2020年12月1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现代快报网
以案释疑
快递放大门口后丢失 快递员要不要担责?

  “你好,你的快递已放门卫室”“你的快递已放单位门口桌上”……不少购物者经常会收到这样的消息。如果发生快递遗失,到底该谁来担责呢?12月12日,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类似案件。

  快递丢了,双方各执一词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2019年6月3日,某服装公司将一批服装通过某快递公司寄往南京总公司张佳收,后来总公司发现并没有收到快递。然而某公司快递员不承认丢失快递,称他已经将货物送至总公司的门卫收发室,并用快递公司的App向张佳的手机号码发送信息:“你好,有快递给你放在门口快递存放处了”。快递员回到站点后,自行扫码确认该快递已送达。

  张佳表示,收发室不让放其他公司的快递,所以并没有保管快递的义务,而且她从来没有收到过短信。快递员却声称,自己肯定是送到了,只不过监控已经超出3个月没法调取而已。

  两种短信,影响快递丢失后的责任分担

  承办法官表示,生活中,同样是快递员将快递放在门口,但快递员如何与收件人进行具体沟通,可能会影响到快递丢失后的责任分担。看下面两个短信的沟通方式,短信1为“有快递给你放在门口快递存放处了”,短信2为“您的快递到了,请出来签收。”短信2的回复为“给我放在门口吧。”可以发现,短信1就是上述服装公司快递丢失的情形,和短信2的区别在于收件人是否明知快递员将快递放在门口。

  法院认为,在这起案件中,快递员发短信通知收货人快递放在门口,就如“短信1”,没有取得收货人肯定的回复,不能证明通知到收货人。单号查询信息中“快递已送达”是快递员自行扫码确认,也不能证明实际已经送达,所以某快递公司没能证明快件已送达,投递程序有瑕疵,因此法院判决某快递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承办法官表示,货物到达后,快递员应通知收件人并当面送达。快递员未通知或未送达收件人,导致货物灭失的,快递公司承担责任。如收件人不在家或无法取件,快递员应将快件放置于收件人指定的地点,或取得收件人的同意后放置于某地点。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邓雯婷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现代快报版权所有 版权声明  | 联系方式 | 网管信箱 | 广告服务

苏ICP备10080896号-6 广告热线:96060 版权申明 本网法律顾问:江苏曹骏律师事务所曹骏律师

版权所有 江苏现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07~2016 xdkb.net corperation.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