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刘怎么也想不到,租的房子才住两个月,房东父亲在院内上吊自杀,出租房瞬间变“凶宅”,房东小李偏偏还不愿退还租金,于是小刘将小李告上法庭,要求退还剩余租金并赔偿搬家费、精神损失费2000元。一边是痛失亲人的房东,一边是自觉倒霉的租客,这该怎么判?近日,徐州沛县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李伟豪 通讯员 韩孝 金战磊
租房才两个月,房东父亲楼下自缢
2019年8月中旬,小刘因工作变动,租住小李位于沛县城郊的一处住房。“这是我的婚房,结了婚没怎么住就搬走了,家具、电器都是新的,你要是有其他需求都可以跟我提。”租房时双方约定,年租金5000元,一年一交,租期3年。
8月底,小刘入住。这套房是二层小楼外加一个小院,小刘租住楼上,小李的父亲老李住楼下。因工作较忙,小刘每天早出晚归,虽是住楼上楼下,但和老李碰面的机会并不多,相处还算融洽。10月的一天,小刘下班回来发现院子里围了很多人,走近一看,老李躺在地上,已失去意识。一问才知,老李癌症晚期,因为无法忍受痛苦,在院里自缢了。看着还挂在楼梯处的麻绳,小刘心里五味杂陈。
因事发突然,新住所不好找,当晚小刘只好硬着头皮住了下来。但往日宁静温馨的小院似乎变了样子,他总觉得空气里弥漫着阴森的气息,卫生间里“滴答”的水声也透露着诡异。一阵风吹过,小刘似乎还听到了老李熟悉的咳嗽声。第二天,一夜无眠的小刘找到小李,要求终止租赁合同并退还剩余租金。
小李表示,合同已经签了,自己也按照合同约定的,为小刘修整了门窗、水电。父亲去世是个意外,自己也沉浸在巨大的悲痛之中。小刘可以搬走,但租金不退。
剩余租金要退,主张的损失不支持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几次商议无果后,小刘将小李诉至法庭,要求退还剩余租金并赔偿搬家费、精神损失费2000元。
沛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刘和小李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效力。小李父亲于租赁房屋所在的院落中上吊自杀,属于非正常的死亡事件。根据我国传统的民风民俗及公众的一般心理,房屋内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或短期内多次发生死亡事件致使普通民众在正常交易情形下通常不愿购买或租住的房屋,一般可以被认定为“凶宅”,这虽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但确为社会传统遗留下来的一种善良无害的风俗。这种在民间普遍存在的民风民俗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范,可以认定为民法上的“公序良俗”,应受法律保护。
在涉案房屋发生非正常的死亡事件后,一般人亦会产生不愿再购买或者租住的心理,在此种情况下继续履行合同,显然对原告方不公平。故对于小刘要求返还租金4166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两人纠纷的产生系因意外事件导致,原告小刘出于自身心理原因不愿再继续租赁涉案房屋。履行合同过程中,被告小李并不存在违约。小刘主张的搬家误工费、精神损失费2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