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通讯员 陶锡雯 见习记者 柴军虎)张某在一鱼塘钓鱼时,不慎落水溺亡。事发后,张某家属将鱼塘老板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60多万元。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常熟法院审理了此案。
2019年8月一个风雨交加的早晨,张某从常熟某服装厂到附近的鱼塘钓鱼,不慎落水溺亡。事发后,家属认为鱼塘老板不顾天气原因放任张某进入鱼塘钓鱼,在意外发生后也未及时进行施救、报警,导致张某身亡。
法院审理中经过多方查证,张某的溺亡另有隐情。2019年8月10日,因为台风,常熟是暴雨天气。考虑到大风天气,当天早晨5点28分,鱼塘老板在钓鱼微信群中发了通知与公告,告知钓友鱼塘因天气原因封塘一天。根据鱼塘老板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张某在前一天晚上就知晓第二天有大风,并且表示:“大风就不去了,没法钓啊。”当天4点35分,有钓友在微信里询问张某出发了没,张某说“没有”“我怕杆抛不出去”。
然而张某工作的厂区监控显示,当天5点35分,张某骑电瓶车离开工厂前往鱼塘钓鱼。事发的鱼塘由老板朱某经营,鱼塘周围用金属格子网围住,进出有一个大门。但格子网不牢固,掀起来就可以进去。据钓友及鱼塘老板回忆,事发前一天夜里鱼塘营业一直到凌晨2点结束,之后鱼塘大门一直紧锁,并未打开。
事发当天,并无证据表明张某向鱼塘老板告知了其前去钓鱼的事实。当天上午8点钟左右,鱼塘老板朱某在鱼塘发现有漂浮的白色钓箱及门外的电瓶车,随即微信联系张某,但无人回应,于是怀疑张某溺水。随后张某的朋友赶来,一起将已经沉入鱼塘的张某遗体捞起,并报了警。
法官认为,本案中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张某是经被告允许进入钓场的。张某不会游泳,其在明知天气状况特别恶劣尤其是在不适宜钓鱼的情况下,仍擅自进入被告朱某经营的钓场钓鱼,以致落水溺亡,属于自甘风险的行为,由此引起的后果应自行承担。
法院最终驳回了张某家属的赔偿请求。张某家属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