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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9月1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返回首页
采购单价近37万的警用摩托,不合理也不合法

  9月15日,一则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购多辆单价为36.76万元的警用摩托车公告截图,引发网友热议。有网友质疑:“有必要买这么贵的摩托车吗?”15日下午,长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宣传处一位负责人回应记者,采购项目成交公告是2018年的事,且系经过正规手续和流程购买。(9月15日《澎湃新闻》)

  虽然长春交警部门称手续合规。但合规不等于合理,到底有没有必要采购近37万一辆的哈雷警用摩托车,才是社会争议的症结所在。

  公安机关为更好安排、开展大型活动安保、外宾护卫等工作,采购警用摩托车的确需要把安全、实用摆放在重要位置,采购一定数量的高档次警用摩托车。近年来,有不少地方交警部门相继采购了单价不菲的高档警用摩托车。比如,佛山市南海区在2013年曾安排了一项180万元购买4辆警卫开道摩托车的预算。但这并不意味着只有高达近37万元一辆的哈雷警用摩托车具有的安全性、稳定性才能满足交警工作需求。

  实际上,从政府采购的法律角度讲,长春采购近37万元一辆的进口摩托车,并非如当地所言手续正规,而是属于不合法的政府采购。政府采购优先采购国货,这不仅是社会共识,还是法律的刚性要求。《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长春采购近37万元一辆的进口警用摩托车,并不符合除外情形。

  长春采购高达近37万元一辆的哈雷警用摩托车,面子大于里子,形象大于实用,任何借口都掩盖不了这个基本事实。公安部门有必要以此为鉴,尽快完善警用摩托车采购政策规定,为采购警用摩托车立规矩,堵住一些地方盲目追求高档次的进口警用摩托车的漏洞。

  山东 何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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