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认定行政滥诉的最大难点之一,是法律条文对行政滥诉缺乏足够多的阐述,以至于有“无法可依”之说
昨天有媒体报道,3名当事人4年里提起行政诉讼179次,其中有不少与其自身并无直接利害关系。媒体记者从浙江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获悉,日前,该院依法向3名被认定为行政滥诉的当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3人近期已提起的一系列行政案件均不予登记立案。这一事件颇有聚焦价值。
简而言之,行政滥诉指的是起诉人主观上存在滥用起诉权的故意,违反救济合法权益诉讼目的而恶意行使法律所赋予的各项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结果是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也对法院和行政机关工作形成干扰。所以,对行政滥诉当止则止。
2017年6月,最高法发布行政案10个案例,明确:滥诉可不立案或驳回。把行政滥诉从行政诉讼中“摘”出,也就有了莫大动力。这些年,行政滥诉被频频认定。
观察宁波鄞州相关案例,一旦以合法程序认定为行政滥诉,则推出遏制手段就实属当然。今年5月,鄞州区法院在审理夏某、胡某、王某三原告诉鄞州区东钱湖镇政府、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一系列案件中,东钱湖镇政府就夏某等人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行政复议申请权和行政诉讼起诉权,向法院提出滥用行政诉讼权利甄别的申请。鄞州区公、检、法、司4家单位联合召开甄别、规制滥用行政诉权联席会议,对上述3名当事人进行甄别认定,认为3名当事人不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长期、反复提起大量诉讼,滋扰行政机关、扰乱诉讼秩序,已经构成滥用行政诉权。
针对前述10大典型案例中的某一案例,最高法认为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之前,针对同一事由连续申请了三级行政复议,明显且一再违反一级行政复议制度。以此观之,宁波鄞州有关方面作出决定时,程序颇为严密,理由颇为充分。
但值得注意的是,长期以来,认定行政滥诉的最大难点之一,是法律条文对行政滥诉缺乏足够多的阐述,以至于有“无法可依”之说。在这种情况下,谁来认定就尤为重要,但这同样缺乏明文规定。这就容易形成争议。一些当事人在区县一级碰壁后,依次、反复“向上”申请行政复议,就是明证。显然,由法律对行政滥诉作出清晰界定,明确边界,形成规范,且尽早明确“权威认定机构”,就成了当务之急。
此外,也应看到,当事人“喋喋不休”,反复向基层政府或有关部门申请信息公开,自然有“偏执”一面,但也说明这些信息极受群众关注,不排除有关领域在信息公开方面存有不规范问题。换句话说,在对当事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之时,也有必要就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作出调查和公开,避免问题受到遮掩。
现代快报评论员 戴之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