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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8月2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3 上一篇 >>返回首页
没能力还款可以免责吗?

  女大学生为父亲借贷担保

  快报讯(记者 刘遥)小赵是一名在校大学生,因在父亲赵某的担保借款合同上签名,于是和赵某一起,被贷款公司一同告到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小赵在庭审时称自己没有经济能力,不知道在合同上签字要承担责任,那么小赵能否免除责任呢?近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法庭判决赵某归还某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本金700000元及利息;小赵和其他3名担保人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2018年9月30日,赵某在某贷款公司借了一笔钱,他的女儿小赵和另外3名担保人也在借款合同上签了字。合同约定,赵某向小贷公司借款7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9月30日至2019年9月27日止,月利率为1.395%。借款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各保证人共同对贷款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期限为借款到期日起三年。

  到期后,赵某未能按约归还借款本息。贷款公司将赵某及4名保证人诉至高淳法院,要求赵某归还借款本金700000元及相应利息 ,4名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庭审中,赵某陈述,其是在贷款公司的坚持下,带着该公司工作人员前往女儿就读的学校签的字。小赵陈述,父亲对她说贷款公司需要签字,她当时没有多想就签了,不知道在合同上签字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法庭认为 小赵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是一名在校大学生,应当知晓合同的内容以及提供担保的法律后果,对其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担保借款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赵某未能按照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各保证人应当对借款本息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赵某追偿。

  近日,法庭对此案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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