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0版:拍案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内容检索:
 
  2020年3月2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3 上一篇 >>返回首页
网售进口榴莲未检验,向客户10倍赔偿
栖霞法院:未获国内市场准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市民张某在网店购买了马来西亚猫山王榴莲,后来发现这款榴莲未经过检验检疫,具有安全隐患。为此,他将网店诉至法庭。3月25日,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南京栖霞法院判决这家网店承担10倍赔偿责任。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2018年11月,张某分两次在某生态农业公司开设的网店,购买了马来西亚猫山王榴莲整颗带壳冷冻、新鲜榴莲各1个,共支付购物款843元。张某收货后,经查询得知,获得国家检验检疫总局准入的水果各类及输出国家并不包含马来西亚榴莲,于是将某生态农业公司诉至法院。

  张某认为,涉案食品未经过检验检疫而在中国境内销售,具有安全隐患,属非法和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购物款843元,并赔偿8430元。而某生态农业公司辩称,张某提供的海关进口名录是新鲜水果名录,其购买的榴莲为液氮冷冻榴莲,已经获得海关的进口相关资质。

  法院认为,马来西亚猫山王榴莲在成熟后坠落地面时,果壳极易沾染土壤和地面杂物中的细菌,加之榴莲完全成熟后,也不易储存,运输过程中易腐败变质,我国国家检验检疫机构对马来西亚带壳新鲜榴莲进口一直未予准入。直至2019年6月后才对马来西亚部分地区的部分新鲜带壳榴莲列入准入名册,在此之前马来西亚榴莲产品只有冷冻榴莲果肉、果泥准入。涉案的食品榴莲销售时尚未获得国内市场准入,故不符合我国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销售者应承担10倍赔偿责任。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某生态农业公司退还张某购物款843元,并赔偿张某843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现代快报版权所有 版权声明  | 联系方式 | 网管信箱 | 广告服务

苏ICP备10080896号-6 广告热线:96060 版权申明 本网法律顾问:江苏曹骏律师事务所曹骏律师

版权所有 江苏现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07~2016 xdkb.net corperation.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