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6版: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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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2月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返回首页
南京明确:远程办公要依法支付工资
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人员分两档发放补助

  快报讯(记者 徐苏宁)2月3日,现代快报记者获悉,南京市人社局日前印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服务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支持各类企业积极有效应对疫情。同时南京还将落实疫情防控补助政策,根据防治工作性质、风险程度等因素,一线工作人员分每人每天300元、每人每天200元两档发放。

  根据措施,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要求延迟复工复业等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对隔离期结束后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可根据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80%的病假工资。

  对在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延长假期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需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用人单位根据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日计算支付不低于本人平时日工资200%的劳动报酬。企业按照市政府通知要求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的,在延迟复工期间(2020年2月3日至复工前一天)的工资支付,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企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但对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假等各类休假的,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

  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要求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职工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2月8日、9日)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实行特殊工时制的职工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南京还出台了一揽子政策支持和稳定企业用工。为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加大力度、加快节奏发放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有效实施“降、返、补”,全面落实社保降费率、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和各项促就业补贴政策,努力帮助企业降本减负,有效稳定用工岗位。对因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经工信、发改、人社、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快速认定,可缓交养老保险费至疫情结束后6个月,欠缴养老保险费在疫情解除一年内缴清,免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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