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0版:拍案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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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月2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返回首页
打车时“捡”到手机不还,被判罚金5000

  快报讯(记者 刘遥)南京有一男子,坐网约车时“捡”到一部手机,觉得是上一个乘客丢的,就给拿走了。谁料,这部手机是司机的,司机发现丢了后一直打电话过来,男子不接,还将手机给关了。近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这名男子提起公诉,法院判处其罚金5000元。

  2019年9月某日晚上,李华(化名)叫了一辆网约车,前去与朋友聚餐。刚坐上副驾驶位,李华就感觉屁股下有东西,他用手一摸,发现是个手机。李华觉得这是前面顾客落下的,于是在下车的时候趁司机不注意,把手机放进了口袋里。

  这部手机其实是网约车司机的。李华下车不久,司机发现手机不见了,赶紧用其他手机拨打电话、发短信,可李华不接电话,还把手机关机了,司机只好报警。

  李华归案后交代,他在跟朋友吃饭的时候,手机不停地响,他担心被朋友知道这是别人的手机才关的机。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经鉴定,这部手机价值2000多元。近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李华提起公诉,法院判处其罚金5000元。

  检察官提醒市民,一般来说,“丢的东西”在法律上分为两种。一种是遗忘物,遗忘人意识到自己将财物放在某处,因为一时疏忽忘记拿走而暂时失去控制,其所有权或占有权仍属于遗忘人,在法律上视为“他人的财物”;另一种是遗失物,失主丢失财物又不知道在何处,以致财物脱离自己的控制。遗忘物按照刑法法律处理,遗失物按照民法法律处理。

  在本案中,李华“捡”到的手机,属于遗忘物。不管这部手机是司机的还是前面顾客的,它都在司机的“控制占有”的范围之内。李华将手机拿走,就是从司机处将手机偷走,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主观意图。李华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犯罪构成要件,应以盗窃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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