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代女士,近期查询发现自己“结过两次婚”。一次是她与男友黄某2011年在重庆市铜梁县(现铜梁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另一次是与素不相识的男子王某某于2013年在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3年,有人用代女士的身份在该民政局进行过登记,但民政局无法撤销该条记录。(12月17日《澎湃新闻》)
遭到冒名结婚非常容易,几分钟就能办理结婚证,但要撤销这份不真实的“婚姻”恢复单身状态却难于上青天。受害人不能在犯错的民政局直接撤销“被结婚”登记和办理离婚手续,而是需要耗费大量时间、精力、经济成本。特别是受害人往往与“被结婚”婚姻办理地不在一个地方,来回奔波更麻烦。
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结婚证的民政局确实无法直接撤销这种虚假婚姻,也不能直接为受害人办理离婚手续,只能由受害人本人向法院提请撤销。但是,“被结婚”婚姻并不符合《婚姻法》中列出的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形,背后的实质是民政局实施的无效行政行为。
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民政局工作人员在查核身份证等信息不认真,没有尽到审查责任,才让冒用他人身份证的不法分子顺利领取结婚证。
笔者以为,方便“被结婚”受害人以最低成本维权,尽快解除不真实的婚姻,有必要授权民政部门直接撤销“被结婚”这种无效登记,而不是只有上法院打官司唯一途径。当然,必须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倒逼民政局工作人员负起审查责任,从根源上杜绝“被结婚”。山东 何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