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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2月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返回首页
法院和自来水公司签订解决执行难合作备忘录
“老赖”拒绝腾房?停他的水!

  12月3日,现代快报记者从常州市天宁区法院举行的发布会上获悉,该院与常州通用自来水有限公司共同签订《合力解决“执行难”系列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根据备忘录要求,对执行案件中遇到的难缠的“老赖”,法院可以对其采取停水措施。

  

  天法宣 刘国庆

  法院和自来水公司合作

  天宁区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该院和常州通用自来水有限公司探讨研究,共同签订了备忘录,双方在中止供水强制措施对象、业主欠费风险告知、中止和恢复供水强制措施的动态管理等方面达成共识,有效破解执行中的“房屋腾空难”“交付难”等现实问题。

  备忘录规定,对已经设定抵押的房地产;排除妨碍类案件所涉房地产;由被执行人以外的人员恶意侵占、非法租赁及法院已裁定涤除租赁权的房地产;用于经营的房地产;人民法院认为适宜采用中止供水措施的其他房地产等5类房产可以中止供水。

  因为供电、供水等是市民生活的基本保障,因此对“老赖”断水设定了严格的条件,规定在3种情况下不宜采取停水措施,以保障老赖及其家属的基本生存权,分别是: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维持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但申请执行人已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标准提供了保障住房或同意保留5年至8年的租房保障费用的除外;存在涉及民生方面的阻碍,在妥善解决之前的房地产;人民法院认为存在其他不适宜采取中止供水强制措施的房地产。

  备忘录还规定,法院要求自来水公司办理中止供水措施时,应提交执行裁定书、中止供水协助执行通知书、 拟采取中止供水措施的公告等法律文书。供水单位收到法院提供的相关法律文书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指派技术人员配合法院现场实施中止供水强制措施。

  等中止供水因素消除后,法院应及时通知自来水公司协助恢复供水。自来水公司收到法院提供的相关法律文书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恢复供水。

  停水3天后主动“退房”

  前不久,天宁区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某银行与被执行人王某、顾某借款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名下一处房屋设定了抵押,天宁区法院依法查封了该处房屋并在门上张贴了腾退拍卖公告,但被执行人对此置若罔闻。

  执行法官依照备忘录约定,向自来水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文书,请求协助暂停对该处房屋的供水。自来水公司在接到法院法律文书后,按流程规定安排专人对该业主进行了中止供水。

  在中止供水后的第三日,被执行人告知法院已主动腾退了房屋。

  此外,根据备忘录,自来水公司还向一些恶意拖欠水费等情况的用户发放《欠费风险告知书》,有效地敦促欠费用户及时缴清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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