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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1月2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下一篇 4 >>返回首页
@房东 签完合同7日内记得申报登记
否则公关机关会依法予以处罚、记入信用记录

  快报讯(记者 顾元森)11月26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江苏省租赁住房治安管理规定》于11月5日经省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出租人、承租人、房地产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申报、转报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记入信用记录。

  根据规定,公安机关负责租赁住房治安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开展租赁住房居住信息登记工作,建设租赁住房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采集、查核租赁住房居住信息;对租赁住房治安情况开展巡查、检查,通报租赁住房治安状况;接受并处理对租赁住房治安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指导出租人、承租人和相关主体做好治安防范措施,落实租赁住房治安管理要求;租赁住房治安管理的其他工作。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税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租赁住房治安管理相关工作。

  出租住房集中供他人居住,出租居室达到10间以上,或者出租床位达到10个以上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安全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确定管理人员,登记有关信息,落实治安责任。单位承租住房作为集体宿舍供本单位职工居住的,按照前款规定履行治安责任。有租赁住房的住宅小区,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中关于安全防范的约定,履行治安责任,协助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公安机关做好租赁住房治安管理相关工作。出租人应当自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7日内申报登记信息。出租人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管理租赁住房的,还应当申报登记受委托人基本信息和委托内容。

  根据规定,安全检查和日常巡查发现租赁住房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接到对违反租赁住房治安管理行为的投诉、举报的,属于治安管理范围的,由公安机关及时依法处置;属于住房租赁、消防等管理范围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等部门和单位及时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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