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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1月2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返回首页
电动三轮车未按国标生产
发生事故企业被判担责20%

  车主驾驶电动三轮车与他人相撞致人伤残,电动车未按国家标准生产,生产企业也被告上法庭。11月21日,现代快报记者从南通中院了解到,海安法院一审判决肇事者吴某赔偿原告景某62万多元,判决三轮车制造公司赔偿15.5万多元,南通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通讯员 韩丽霞 何培妮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顾元森

  2018年3月26日下午,吴某驾驶电动三轮车途经海安某路段时,为避让路面情况驶向道路西侧,与景某所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双方车辆受损,景某受伤。事后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景某无责任。事发后,69岁的景某被送医院抢救、治疗。出院后,景某仍昏迷不醒。经鉴定,景某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构成一级伤残。经核算,景某各项损失合计77万多元。

  后来,景某的女儿作为监护人,将肇事者吴某与肇事车辆生产商某机动车制造公司告上法庭。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未经国家许可生产且未经相关部门登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涉案的电动三轮车产品说明书中明确车辆为电动车,而公安机关出具的车辆属性证明,认为涉案车辆因不符合有关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国家标准,应当认定为机动车(电动摩托车)。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在注册登记和安全驾驶等要求方面有明显的区分。因此生产厂家将机动车的技术规范用于非机动车生产并销售,作为专业的生产厂家,对此应当是明知的,故不管涉案车辆是否存在设计等方面缺陷,主观上都存有过错,而且涉案车辆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也不能在车辆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其生产厂家生产、销售的行为自身,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法院认为,由于机动车的物理性能等因素,决定了机动车的危险程度明显大于非机动车,事故责任认定书没有排除涉案车辆自身存在不合规的因素,故机动车制造公司应当在吴某承担责任范围内,按照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酌定机动车制造公司按照20%的过错责任比例承担景某的损失。

  为此,海安法院一审判决肇事者吴某赔偿景某各项损失62万多元,车辆制造商赔偿景某各项损失15.5万多元。

  一审判决后,机动车制造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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