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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1月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下一篇 4 >>返回首页
上班时围观打架被捅死,公司要赔吗
太仓法院:并非工作原因引发意外,公司不担责

  员工上班时间围观同事间争执,结果被捅死。这是发生在太仓的一起意外。事后,受害人妻儿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70余万。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苏州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纠纷,判决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通讯员 于静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何洁

  陆某是太仓某公司员工。某天中午,同事孙某和郭某发生争执,陆某和其他同事在一旁围观。车间主任将两人劝开后,孙某泄愤于围观的陆某,想殴打他,被同事制止。

  就在大家以为纠纷平息后,孙某突然跑到车间外,从自己电动自行车内找来一把单刃尖刀和一根钢管,然后左手持刀、右手持钢管回到车间。孙某先用钢管连续击打陆某,随后又持尖刀捅刺陆某胸部至其倒地大量出血。陆某被公司同事随即送往医院,但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孙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公司基于人道主义向陆某家人支付了101800元及抢救费。陆某的妻儿为此向太仓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内的各项损失70余万元。

  太仓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虽发生在工作期间及工作场所,但凶手孙某的行为显然不是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劳务活动,与履行职务没有内在联系。陆某也并非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因工作原因引起纠纷并遭受侵权。侵权行为的发生对于劳务的完成没有任何增益,因此,陆某家人据此主张公司作为雇主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依据不足。此外,孙某在极短时间内拿凶器将陆某杀害,事发突然,超出公司的合理预见范围。纠纷发生时公司已有管理人员及时出面处理,虽未能阻止事态恶化,但因事件的突发性和不可控,不应对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过于苛责。陆某家人据此主张公司作为雇主对员工的管理监督中存在过错责任依据不足,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条规定:“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本案中,受害人陆某显然不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在公司已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陆某家人可以向孙某另行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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