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10月21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未成所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等一批法律草案提请审议。其中,首次提交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格外引人关注。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着力解决校园安全和学生欺凌、性侵害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等现实存在的突出问题。
增设“政府保护”专章
与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相比,草案增设“政府保护”专章,对国家监护制度作出详细规定。修订草案提出,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草案拟确立国家亲权责任,明确在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由国家承担监护职责。对于符合法定情形的未成年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代表国家进行监护。各级民政部门承担临时或者长期监护职责,教育、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予以配合。
增设“网络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专门增设的“网络保护”一章,成为草案的一大亮点。
草案明确规定,国家保护未成年人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保障和引导未成年人安全、合理使用网络。学校、社区、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为未成年人提供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草案同时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含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信息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该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信息展示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提示。
在网络游戏方面,草案规定,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游戏实行时间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作出提示,并采取技术措施,不得让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其接触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
草案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侮辱、诽谤、威胁未成年人或者恶意扭曲、损害未成年人形象。
禁止录用严重侵害过未成年人的应聘者
修订草案明确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修订草案提出用工查询和禁止制度,要求招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人员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建立校园欺凌防控制度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提出,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培训和教育。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和处理,并通知被欺凌和实施欺凌行为的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应当给予及时的心理辅导和教育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学校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根据欺凌行为性质和严重程度,依法对实施欺凌行为的未成年学生予以教育、矫治或者处罚。
对未成年人偏常行为实施分级预防
21日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拟实施分级预防,细化教育矫治措施。
修订草案明确将未成年人的偏常行为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和犯罪行为等由轻及重的三个等级,并分别规定了相应的干预或矫治措施。不良行为是指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不予干预会日益严重的行为,包括吸烟、饮酒;多次旷课、逃学;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沉迷网络以至于影响正常学习和生活等9种。严重不良行为指严重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
综合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