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现代快报对江宁绿地理想城“公寓”变办公一事进行了后续报道,据不少购房人反映,开发商此前承诺的退房款事宜逾期仍未兑现。在报道刊出之后,又有多位绿地理想城业主联系到现代快报记者,反映退房退款事宜,并称退房协议中存在不公平条款。
见习记者 王珺妍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杜磊
多版退房协议
版本1:以未付购房款为基数补偿购房人
购房人周先生在7月11日与绿地理想城开发商签署了退房协议,根据协议,在9月11日前,开发商就应该把房款退给他。但截至记者发稿时,周先生仍没有收到房款。
而根据此前签订的协议,针对开发商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给购房人退款与补偿的情况,协议第四条写明,“甲方同意自逾期之日起以未付购房款为基数按年化收益率10%计算补偿直至乙方实际收到上述款项为止”。由于周先生是全款购房,不存在未付的购房款,如果“以未付购房款为基数按年化收益率10%计算补偿”,则不管逾期多久,开发商赔付周先生的补偿款都将为“0”。“这根本就是霸王条款,当初我们签退房协议的时候都没有注意到,现在才发现。”周先生认为这样的条款非常不公平,开发商存在欺诈嫌疑。
版本2:协议中未约定利息明细
同样是全款购房,叶女士在7月8日与开发商签订了退房协议,协议内容则和周先生有很大不同。
协议第三条规定,“甲方自乙方办理正式退房和解约手续并完成撤销合同网上备案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乙方537000元+利息”。其中,537000元为叶女士的购房全款,而关于支付利息具体为多少,协议中并未就此明确。
版本3:以未付首付款及已还贷款本金及银行利息为基数补偿
而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绿地理想城的徐女士与开发商签订的退房协议又与上述两份协议书截然不同。
根据该协议书第四条:“甲方自乙方签订本协议书并补齐退房资料之日起四个月内退还给乙方的购房首付款及已还贷款本金及银行利息179818元+已还本息,并以首付款及已还贷款本金及银行利息为基数按年化收益率5%自乙方实际付款或还银行本息之日起计算至乙方实际收到退款之日止的金额作为补偿同时支付给乙方”。
同时,协议中第五条还写明,“如甲方未能在本协议规定时间内完成上述退款及补偿,甲方同意自逾期之日起以未付首付款及已还贷款本金及银行利息为基数按年化收益率的10%计算补偿直至乙方实际收到上述款项为止”。
由于众多购房人都认为退房协议中存在不公平条款,导致徐女士对于自己的这份退房协议也心存担忧。“开发商到期没有退款给我,是不是也是按照’未付首付款’及还贷款本金及银行利息为基数来补偿我?”徐女士表示,自己当初已经付清了首付款,根本不存在所谓的未付首付款。
多位业主签署了多个不同版本的退房协议,并且部分协议在到期后也未能兑现退款,这让业主们有些惶惶不安,“我们现在只想绿地能尽快把本金退还,但按现在的情况来看,感觉遥遥无期”。
开发商拒绝回应
对于绿地与购房人签订的退房协议逾期如何处理,及其中业主所谓的“不公平条款”该如何解释,记者联系了开发商相关负责人裴宏志,他多次挂断了记者电话。随后,记者也电话联系了绿地另一位负责人杨珊,她表示,希望记者能够把业主提出的问题以短信形式发送给她,但在信息发送后,记者多次致电杨珊,都没有收到她的回应。
就退房协议内容,记者采访了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律师陶然,他表示,对于“未付购房款”“未付首付款”等字眼的定义要看开发商和业主的理解是否一致。如果开发商同意了业主对于条款的解释,那就按照业主理解的条款来实行退款,如果开发商不同意业主的解释,业主也不同意开发商的解释,那业主只能提供证据发起诉讼。他建议业主与开发商共同协商,如有异议,后期可签订补充协议。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的律师王宏也表示,开发商应该根据退房协议中约定的内容返还房款。关于违约责任的计算,他认为,违约损失至少是购房人付掉的钱和资息,如果存在明显的不合理,“如果条款不公平,购房人可以请求撤销,并提出索赔”,他认为业主至少可以按照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去主张索赔。
相关部门已采取措施
对此,记者在9月16日上午采访了南京市江宁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一位汪姓副科长,他表示知道此事,并且也作出了相应的措施。一方面他们已与区政府汇报过,责令开发商尽快筹款,另一方面他们也联系了秣陵街道经济开发区,向政府递交申请,看能否在后期理想城商品房销售后,成立监管账户,从房屋销售款中退款给1、3栋业主。关于事情进展,现代快报记者还将继续跟进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