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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9月1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返回首页
集体土地也能建租赁房

  快报讯(记者 徐苏宁)9月10日,记者获悉,南京市政府日前公布《南京市市场化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南京市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办法》自2019年10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本《办法》所称的市场化租赁住房,是指采用市场化运作、由企事业单位投资、用于租住的新建或改建房屋,不含政府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等租赁住房。 其中,国有土地建设租赁住房,包括利用经营性用地、低效用地和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用地建设。按照《办法》,利用经营性用地全部建设租赁住房,或通过竞争建设、配套建设方式建设租赁住房的,建成后房屋权属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登记。

  办法提到,符合条件的产业园区经批准,可将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提高到15%,重点建设集体宿舍、员工宿舍,出租给园区职工居住,不得改变原用地性质,不得转让、不得分割抵押。 建设单位应当在租赁住房竣工备案后60日内,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和规划核准用途依法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附记栏注明“租赁住房”。

  同时,根据《办法》,集体土地也能用来建租赁房。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的,实施主体原则上为项目所在镇街或村集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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