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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9月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下一篇 4 >>返回首页
为民警执法撑腰,省公安厅“放大招”

  快报讯(通讯员 苏宫新 记者 季雨)辱骂诽谤、冲卡冲撞、暴力袭警……如何保护民警的执法权益?如何为遭受侵害的民警、辅警撑腰鼓劲?9月1日起,《江苏省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实施办法》正式实施。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办法》从维权机构职责,案件受理处置,受侵权民警抚慰救济、免责正名,以及机制保障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为广大基层民警规范执法提供了有力支撑。

  《办法》对侵权案件的办理作出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侵犯民警执法权威案件采取指定管辖、交叉管辖等方式办理。交警、巡特警受到不法侵害的案件,一般由案发地公安机关办理。对案件管辖存在争议的,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避免了办案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对侵权行为人采取殴打、撕扯、拖拽、驾车冲撞等暴力行为妨害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以涉嫌妨害公务罪立案侦查。对于以吵闹、谩骂、无理纠缠等非暴力方式阻碍民警执行职务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处理。对侵权行为人构成违法犯罪的侵权案件,不得适用治安调解、刑事和解处理。

  2015年和2017年,江苏省公安厅先后出台《江苏省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益抚慰办法(试行)》和《江苏省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抚慰激励办法》,明确对受侵权民警及时给予物质和精神抚慰,此次《办法》作了进一步明确。《办法》规定,全省在职人民警察及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因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行为受到威胁、侵犯,民警及其近亲属的人格尊严不因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行为受到侮辱、贬损。其他省(区、市)公安机关支援和跟班交流民警、公安院校派遣学警,以及警务辅助人员,全部列入维权保护范围。对上述范围人员的相关正当权益遭受侵害的,根据伤害轻重分别给予一定金额的物质抚慰。对在执法执勤中遭到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肺结核、麻风病以及其他严重传染性疾病患者不法侵害的民警,视受到感染的程度分别参照重伤、轻伤标准给予抚慰。

  另外,民警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因被侵害致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所属公安机关应当支持其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民警人身或者财产损失追偿不足部分,由所属公安机关给予补偿。对于民警依法履职尽责,受主观认知、客观条件、外来因素影响造成一定损失和负面影响的行为或者出现的失误,以及民警非因故意违法违规履职,及时发现并主动纠正错误,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后果与影响的,公安机关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追究民警的责任。民警因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行为受到不实投诉、诬告诽谤、侮辱、恶意炒作,以及被错误审查调查、追究责任后,相关部门予以纠正的,维权办应当公开正名,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受到公安机关内部处分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撤销相关决定并恢复民警公职身份和原职务、职级。

  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办法》还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建立不法侵害行为抄告制度,对侵权行为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将侵权事实抄告侵权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所居住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实施民警执法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多渠道提升公安执法安全基础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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