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与他人串通,并胁迫借款人写下6万元借条,还制造假的银行转账流水,实际上借款人没有拿到一分钱,还因此导致法院一、二审作出错误判决。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9月3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对此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南通中院二审民事判决及如皋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驳回原告张某要求还款6万元的诉讼请求。
通讯员 顾建兵 葛鉴春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严君臣
凭借条起诉讨债,一审二审都赢了
2016年11月,张某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称许女士向自己借款6万元,到期后未能偿还,要求许女士和丈夫薛某一起归还本金及利息。法庭上,张某出具了许女士写给自己的借条,上有许女士在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日期及身份证复印件上的捺印及签名。法院一审根据原、被告双方的意见及各自举证情况,判决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许女士的丈夫薛某不服,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诉。薛某称,自己曾和许女士协议离婚,后因孩子的抚养未能达成一致,但双方之后分居,其对案涉款项并不知情,更不存在借款用于家庭生活的情形。他认为该借贷关系不真实,是许女士与张某恶意串通损害自己的利益。因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对薛某的上诉主张不予采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后,如皋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本案涉嫌虚假诉讼,依法移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该院审查后向南通中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认为本案中张某与案外人周某恶意串通,以规避法律、法规谋取非法高额利益为目的,捏造借贷关系事实,通过伪造借条、刻意制造银行流水等证据,该民事虚假诉讼行为,妨害了司法秩序,并致使法院作出了错误的裁判。
法院再审认定,原告恶意串通他人造假
南通中院再审查明,2015年11月和2016年3月,许女士曾分别向案外人周某借款6万元、1.5万元,并向其出具了借条。此后,周某因多次催促许女士还款未果,便授意张某帮他一起向许女士催款。2016年5月,周某胁迫许女士另外打一张6万元的借条给张某作为保证金,并称如果许女士按时还钱,这6万元不会向她要,如果不按时还钱,就会向她要这6万元。为制造出钱真的借出去的假象,周某还伪造借款流水,授意另一人崔某向张某的银行卡转帐6万元,随后,张某又在银行通过4次支取了等数现金。次日,周某又将6万元悉数转回崔某的银行账户,而许女士并未拿到一分钱。再审中,借款人张某也承认借款不存在。
南通中院再审认为,本案所涉借贷关系并未实际发生。张某与案外人恶意串通,刻意制造银行流水,进而捏造借贷事实,致原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应予以纠正,最终作出前述判决。本案涉虚假诉讼相关当事人已移送公安机关后续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