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日前出台。《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要抓什么、怎么抓,责任要求更加严格、奖惩实施更加严谨。其中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并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终身问责,即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
贾健 陈天斌 毛晓华
《实施办法》共六章32条,其中总则5条、职责内容5条、考核考察8条、褒扬激励2条、责任追究11条和附则1条,办法明确,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此外,《实施办法》细化了五类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的不同职责。明确对党政领导干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的督促检查办法,规定实行“四项制度”,分别是安全生产报告、巡查、考核和结果通报。
《实施办法》将安全生产纳入党委政府督查督办年度考核、干部任用考察、奖励人选、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人选提名考察。
在追责方面,《实施办法》要求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在相应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对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从重追究责任;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并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
此外,领导干部存在履职不到位、阻挠干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等6种情形的,也将受到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