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方便购房者停车,南京某房产公司部门负责人竟指使工作人员将道路上的“禁停”交通标志进行遮挡、涂改。发现这一情况后,南京交警部门依法对部门负责人戴某、工作人员徐某行政拘留15天,并处1000元罚款,对工作人员王某、孔某罚款1000元。面对这一处罚结果,戴某不服,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5月6日,现代快报记者获悉,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了戴某的诉讼请求。
通讯员 宁交轩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王瑞
2018年3月底,南京某房产公司在栖霞区举办选房活动,由于车辆越停越多,对道路正常通行秩序产生极大影响。发现这一情况后,栖霞城管部门随即对道路上的违停车辆进行拍摄取证。看到自己的车辆因违停被开罚单,前来选房的市民当即向房产公司讨要说法,并多次拨打12345投诉。
此后,为方便后期选房者停车,戴某竟指示徐某派工作人员将该条街的车辆禁停标志牌用白纸粘贴遮挡了起来。发现这一情况后,南京交警七大队立即展开调查,发现戴某是南京市某房产有限公司部门主管,主要负责小区的管线、标志标线、市政配套设施。
戴某认为,道路车辆禁停标志是其公司委托某交通设施公司安装的,道路虽然已经部分开通,但是没有正式移交。于是,戴某电话通知该公司徐某,让他安排人把该条街路口的禁停标志牌用白纸遮挡起来。
徐某接到戴某的电话后,质疑这么做可能涉嫌违法。戴某则答复这条路尚未移交,同时市民拨打12345反复投诉举报让自己压力很大,希望徐某能够帮自己减轻压力。徐某不好意思拒绝,就通知公司项目经理王某让他安排人去处理。王某接到徐某的电话后,安排工人孔某驾驶工程车,将路口上方一组交通标志牌中的禁止停车标志用白纸和胶带遮挡了起来。
因擅自遮挡、涂改交通标志违法,交警部门依法对戴某、徐某等工作人员作出了行政处罚的决定。然而面对处罚结果,戴某不服,并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法庭上,戴某称该条街尚未验收,不具备通车条件,所以交通标志牌也不属于《道路交通法》中所称的交通设施,自己的行为也不属于违法行为。
对此,交警部门表示,根据《道路交通法》第119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这条街虽然尚未进行验收、移交、但早已开放允许社会车辆通行。与此同时,南京交警七大队和栖霞城管部门也早已对该路进行交通管理。
最终,法院审理后,驳回了戴某撤销行政处罚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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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七款规定,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并处15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