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南通的丁某为投保了医疗险,后来其做手术自付两万多元医疗费,随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发现,在投保之前他就身患多种疾病。近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驳回了丁某索赔的诉讼请求。
2017年8月,丁某的女婿通过某保险公司手机App,给丁某等6人投保了医疗险,后于2018年8月1日续保一年。2018年10月20日,丁某因胸痛至通州区人民医院住院,经查为非ST抬高性心肌梗死做了手术,个人自付医疗费合计22359.75元。随后,丁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核赔过程中,保险公司至医院调取丁某以往的就诊记录,发现丁某既往有高血压史、糖尿病史,出院诊断均为“冠心病、心功能Ⅱ级、高血压极高危型、糖尿病2型”。因此,保险公司在收到理赔申请的三十日内向丁某发出拒赔通知,并要求解除保险合同。
通州法院审理认为,丁某的女婿通过手机App投保时,明知丁某在投保前已患有多种疾病,却对App中弹跳出的是否患有重大疾病询问均予以否认,属于对重要事实的隐瞒,应当认定为具有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故意,保险公司可以依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并拒绝赔付保险金。
严君臣 吴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