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父离世,留下30多万元存款,可养子李某不知道账户密码,无法提取存款并继承。这笔财产能否继承,如何继承?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王子旗 林清智
养父去世没留下取款密码
李某本姓高,亲生父亲高某是上世纪60年代下放到句容的知青。1969年,高某与李莉(化名)结婚,是上门女婿。1970年3月李某出生,12岁那年母亲李莉因病去世,高某回了老家。后来,李某成了舅舅李磊(化名)的养子,并且跟着改了姓,但二人至今未办理收养手续。李磊终身未婚,他将李某抚养成人,并承担他的生活、学习、医疗及结婚的一切费用。
2016年,李磊的房子拆迁,拿到拆迁补偿款30多万元,后存入某银行。不久,李磊突发疾病昏迷不醒,去世前未留下遗言及银行账户密码。李某给养父办完丧事后,去银行想取回养父的存款时遭拒,于是起诉到句容市人民法院。
庭上,银行方面称,因无法确定李某是李磊的唯一合法继承人,银行在办理业务时不存在任何过错。而李某出示了相关户籍信息,显示李磊为户主,李某为户主外甥,李某的妻子孔某为李磊的儿媳。另有两名证人证实,李磊与李某确实有收养与被收养关系。
法院判定养子可继承遗产
句容法院认为,李某与李磊长期共同生活,李磊将李某抚养成人,并负责了李某的学业、婚姻等事宜,李磊去世后李某料理丧葬事宜,双方之间存在抚养、赡养行为。李某由李磊抚养后改姓为“李”,符合过继习俗,即传统宗族观念中的收养行为。与此同时,从户籍信息来看,李某夫妇与李磊户籍相同,且他的老婆显示为李磊儿媳,这能进一步佐证李磊与李某之间为养父子关系。
从证人证言来看,两名证人均确认了李磊与李某的养父子关系,说明他们的养父子关系得到了邻居、关系相近群众的认可。而在李某与李磊开始共同生活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尚未颁布。综上,法院确认了李磊和李某的养父子关系。
法院认为,李磊生前在银行存款30多万元,与银行形成了储蓄合同关系。李磊作为储户,有权要求银行支付与账户内数额相等的货币资金,该权利为债权,并非所有权。李某作为李磊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李磊死亡时发生继承,继承了储蓄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即取得了债权,故有权要求银行支付与账户数额相等的货币资金。李磊请求确认银行存款30多万元归他所有,实际上是确认他对银行享有支付银行存款的请求权,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句容法院确认李某享有要求银行支付与李磊账户内数额相等货币资金的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