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自己工厂已经资不抵债、濒临破产,还虚构事实对外高额举债,骗取22名被害人共计41万余元。近日,经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江都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据了解,孙某某自己在扬州经营一家机械制造厂,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资不抵债、濒临破产,多位债权人催收借款。2012年1月至11月间,孙某某对外虚构该厂经营需要资金周转、购买机器设备、为工人发放工资等理由,采用许诺给付高额利息的方式,骗得方某某等22名被害人借款共41.15万元。孙某某将大部分借款用于归还其此前欠下的高利贷、借款、银行贷款及个人日常开销等,并未投入工厂运营。为逃避债务,2012年12月,孙某某逃匿至新疆,至2018年6月17日被抓获。 郝洪伟 于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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