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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2月2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下一篇 4 >>现代快报网
个人承包工程劳动者受伤,谁担责?

  在建筑施工企业中,经常会出现劳务用工纠纷。卢某随包工头张某在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承建的工地上工作。2017年4月21日,卢某施工时不慎从高处跌落,送医院治疗,于当年5月20日出院。因与建筑公司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卢某于今年2月13日向省调解平台申请调解,要求确认其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建筑公司一次性支付各项工伤赔偿5万元,并支付拖欠工资3000元。建筑公司认为,卢某为张某雇佣,平时工资由张某支付并受其管理,责任应由张某承担。

  【争议焦点】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方招用的劳动者因工受伤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谁承担?该责任单位与被招用劳动者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是否需要支付劳动报酬?

  【案情分析】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的通知”第10条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规定:对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劳动者起诉请求确认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但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4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本案中建筑公司与卢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因建筑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资质的自然人张某,对张某雇佣的劳动者卢某因工受伤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张某不具备用人主体资格违法招用劳动者属于非法用工行为,因劳动者卢某已实际提供了劳务,张某应承担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支付劳动报酬等各种赔偿责任。因建筑公司对此亦存在过错,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张某承担连带责任。

  【调解结果】调解专家吴茂庆向当事人释明法律法规后,卢某、张某及建筑公司达成一致意见:由建筑公司先行承担卢某因工受伤赔偿费5万元及劳动报酬3000元;工程结束后,建筑公司与张某根据内部协议约定,对该费用另行结算。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项凤华 徐苏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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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您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只需按以下方式操作,即可获得帮助:

  1.拨打12333专线,根据语音提示选择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

  2.通过登录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jshrss.jiangsu.gov.cn/),选择右上角的“全省调解服务平台”,提交调解申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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