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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0月2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下一篇 4 >>现代快报网
互联网保险乱象多,监管新规将出台
  视觉中国 供图

  近日,银保监会连发6封监管函,整顿保险业乱象。其中,涉及违反《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公司不在少数。另有消息称,新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正在业内征求意见,就互联网保险销售范围、第三方平台资质、产品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新的修订,监管内容将更加细化。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吴双

  乱象:

  夸大宣传、表里不一

  银保监会监管函显示,一些保险公司产品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产品宣传误导等行为。比如,安心财产在某互联网平台销售的“安享一生癌症医疗险”产品存在客服咨询答复与保险条款规定、网页宣传内容不一致的情况。百年人寿去年11月1日开始销售“百年尊易保费用补偿医疗保险”产品,但截至2018年3月20日,公司仍未将“尊易保”产品信息放在官方网站“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专栏”中。

  此外,泰康在线经营的“大病无忧宝”保险产品在某互联网平台的宣传页面内容,包括“不限病种,突破医保限制”“不限用药”“不限治疗方式”等,存在与该险种备案条款《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中高端医疗保险(2017版)条款》不相符的情况,违反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等误导性描述”、“网络平台上公布的保险产品相关信息,应由保险公司统一制作和授权发布,并确保信息内容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等要求。

  针对上述问题,银保监会要求对互联网保险宣传中存在的“误导性描述”内容进行全面排查整改,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新规:

  保险公司将对真实性担责

  据了解,现行《暂行办法》于2015年10月1日施行,施行期限为3年,今年10月1日已到期。《暂行办法》指出,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

  《暂行办法》强调,要坚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这一基本原则,强化信息披露、客户服务,重点保护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以及个人信息安全等。与此同时,坚持线上与线下监管标准一致。互联网保险没有改变保险的根本属性,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应与传统保险业务监管具有一致性。因此,《暂行办法》坚持现有监管方向和原则的前提下,根据互联网保险的特性,对现有监管规则进行了适当延伸和细化。

  随着今年10月1日《暂行办法》实施到期,新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正在业内征求意见。据市场人士表示,新《办法》销售范围将“扩容”,不受分支机构开设限制。比如,有的保险公司没有在江苏设立分公司,但同样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保险服务。

  在新《办法》中还进一步细化了对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比如,第三方网络平台提供保险产品宣传推广技术支持服务,宣传及推广内容须经保险公司审核,保险公司对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承担相应责任。

  小提示

  如何安心购买互联网保险

  一、认清两类风险

  产品宣传藏“忽悠”

  目前互联网保险险种主要涉及电商类保险、旅行类保险、车险、意外险、健康险,以及一些场景创新类产品(如航班延误险、退货运费险等)。有的保险公司为片面追求爆款、吸引眼球,存在保险产品宣传内容不规范、网页所载格式条款的内容不一致或显示不全、未对免责条款进行说明、保险责任模糊等问题,容易造成消费者误解。

  不法行为“鱼目混珠”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平台虚构保险产品或保险项目,假借保险之名非法集资;或承诺高额回报引诱消费者出资;或冒用保险机构名义伪造保单,骗取消费者资金。

  二、注意两点防范

  针对销售误导风险。在互联网平台购买保险时一定要仔细阅读保险合同。建议保险消费者:一方面要主动点击网页上的保险条款链接,认真阅读保险合同和投保须知,了解保障责任、责任免除、保险利益及领取方式等重要内容。另一方面不要望文生义,如果有疑问,要及时咨询保险公司客服。

  

  针对不法行为“鱼目混珠”的风险。保险的主要功能是为社会公众提供风险保障,而不是提供高额投资回报。建议保险消费者:首先,要合理评估自身需求,选择符合自身保险保障实际需求的保险产品。其次,在网上投保后,可通过拨打保险公司统一客服电话、登录官方网站或前往保险公司柜面等方式核验所购保单的真实性。最后,要提高警惕,不盲目相信高收益宣传,不随意在可疑网站上提供个人信息,自觉抵制诱惑,谨防上当受骗。

  

  在享受保险服务过程中,如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消费者应及时投诉;如果消费者遭遇以保险为名实施的诈骗,应该尽快通知开户银行和保险公司,并向公安机关报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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