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费26万余元购买了一辆新车,开了没两个月,却在车内发现了一本属于他人的驾照。这是怎么回事?难道新车根本就不“新”?疑窦丛生的消费者王某将某汽车销售公司诉至法院,以被欺诈为由要求“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针对这起特殊的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件,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艾罗伟 艾家静 何洁
新车内发现陌生人驾照
去年11月15日,王某花了26万多元在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某品牌2.0T豪华型轿车一辆,驾驶着新车满意而归。到了2018年2月的一天,王某无意中在车辆驾驶座旁边缝隙处发现了一本陌生人的驾照。
联系该驾照所有人夏某后,夏某表示自己的驾照应该是在2017年夏天于上述汽车销售公司展厅里看车时丢失。
对此,王某回想起新车交付没几天,就出现了例如“后挡风玻璃遮阳帘伸不直”“后备厢压不下去”等一些问题,觉得自己购买的是展示车、维修车、有质量问题的车,于是他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被告汽车销售公司存在欺诈行为。
据法官介绍,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向法庭提供了《车辆买卖合同》、发票、《新车交车确认表》、保单、维修记录照片、合格证复印件等证据,原、被告一致确认:案涉车辆在出售给原告前并未出售过。
“我们还查明,在原告购车之前,该车不存在维修历史。”承办法官通过调查了解到,案涉车辆在原告购买并交车时的公里数为20公里,由此确认该车并非专门的试乘试驾车辆。而关于原告提及的各种质量问题,鉴于案涉车辆在交付时已取得了质量合格证,且原告所述的问题大部分发生于其实际将该车开回家之后,故相关质量问题应属于车辆质保事宜,与欺诈无关。
静态展示车也是新车
于是,案件的焦点就在于案涉车辆做过展示车的事宜。
法院认为,虽然结合证人夏某的证言,案涉车辆于2017年7、8月份确实可能在4S店大厅做过一段时间静态展示车,但结合案涉车辆交车时的行驶里程仅为20公里的事实可知,案涉车辆并非专门用于试乘试驾的车辆。而车辆曾经做过静态展示,并不当然地影响车辆的质量与使用功能。加之案涉车辆在出售给王某之前从未出售给他人,故汽车销售公司在庭审中表示案涉车辆在出售时为“新车”并无不妥,故将案涉车辆出售时未将该车曾经做过静态展示的事宜告知并不能构成欺诈。
此外,双方的《车辆买卖合同》中亦未约定待售车辆不应曾做过展示车。
结合调查情况,法院认为,无法认定汽车销售公司有过不会将曾经做过展示车的车辆出售给原告的承诺。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并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汽车销售公司在案涉汽车的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故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